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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死刑核准权修正案 程序回归三重含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2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新闻提示: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取消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条文。该修正案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同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时间表。全国人大此次修改,意义何在,对今后又会产生什么影响?有权威人士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全国的死刑数量会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至少在20%,对此,本报记者昨晚连线正在外地出差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建明教授。

  “程序回归”

  体现“审慎态度”

  李建明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立法之初,死刑案件核准权就规定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983年前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暴力性犯罪发生率增加。从稳定社会发展局面,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从重”、“从快”打击重大刑事案件成为当时立法的需要,尤其是“从快”的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单独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情况下,实现难度很大。在此前提下,全国人大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确立了在必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

  在非常时期,这一措施对严打犯罪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增强了刑法的高压震慑效果。十多年过去了,如今的治安形势已经大大改观,社会稳定,当年“下放”死刑核准权的社会前提已经不存在,死刑核准权的“回收”是一种法律程序的正常回归,体现我国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因为就程序而言,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行使死刑核准与二审程序,死刑核准权作为决定生死的最后一道把关程序,其功能“虚化”的风险容易增加。因此,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从程序上看,更为规范和科学。

  “宽严相济”

  强调“慎杀少杀”

  对于死刑核准权的修正,李建明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宽和。“刑法的目的有惩罚和改造两个方面。但死刑是一种极端化的措施,其惩罚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同时也消灭了改造的可能性”,李建明说:“从各国司法实践的潮流来看,通过有效的措施预防犯罪,通过教育改造让罪犯洗心革面并最终回归社会是一种潮流。死刑核准权的收回透露出‘慎杀少杀’的指导意义,合乎世界潮流,也合乎刑法的本意。”

  同时,李建明表示,此举也是多年司法实践对死刑判决更深入的一种理解,杀死一个罪犯,即便他罪该当诛,也会给他的亲朋好友带来不可低估、不可逆转的影响,付出的社会成本不小。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这点上来考虑,和谐社会中的死刑适用,也应当以“慎杀少杀”为准。

  “承担压力”

  对应“提高质量”

  李建明认为,对死刑核准权程序的修正,直接目的可能有三个,其一,防止错杀,提高死刑核准把关的质量;其次,控制死刑的适用,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第三,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消除因各地执法尺度宽严不一的可能性。在此目的下进行程序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工作量还是外界压力,都会大大增加。同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职责仍在,且其判决结果将直接面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度,因此有助于死刑裁判整体质量的提高。国家态度很明朗,人力财力都给予足够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3个刑事审判庭,并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调了一大批优秀的刑事法官,今年以来,对相关刑事审判人员的培训也一直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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