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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度测量有了“准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0:22 乌鲁木齐晚报

  近日市民李玲女士向本报反映家里温度计显示只有15℃。但供热公司的业务员来她家测量温度的结果为19℃。一方面是供热站称供热质量完全达标;另一方面则是居民说家里温度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温度(18℃±2℃),究竟该如何去鉴定室内温度是否达标?从今日开始,在测定供暖室内的温度方面,首府就有了统一的测定标准。

  截至目前,首府供暖已经有半个月的时间,部分用户常常因冬季室内温度不达标与
供热单位发生纠纷,有部分居民也因此而拒缴暖气费。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双方测量室温的方式方法不同,所以出现测量的温度也不同的测量结果。为解决类似纠纷,供热办出台了《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于今日正式实施。

  《规程》规定,居民对居室供热温度有疑义时,应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安排人员现场测量。委托人向供热单位申请温度测量的,由供热单位免费提供测温服务。

  在测量室温时,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并应关闭所测房间的门窗,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1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实测结果。若第一组测量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可间隔10分钟,重复上述测量步骤。

  若仍达不到规定温度,于测量开始2小时后进行最终测量。此时测量的温度值为最终结果。若在2小时内的某一组测量结果达到标准,可终止测量过程,室温判为合格。

  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居民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测量人员现场应对测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测量结果。测量人、委托人均应在现场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

  测量人员应选择不同楼号和房间,根据不同朝向,按上、中、下层测温点。同一单元的测温点数量不超过3户。每天定点测温,每个测温点每月至少测三次。室温计算方法为累计计算平均温度。

  所测室温记录要求测温人员和被测用热户的共同签字认可。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另外,对供热单位测量的温度值有异议的,居民和供热单位均可向市供热办提出温度复测申请。

  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采暖费,具体退还标准待物价部门制定后予以实施。因用热户的原因造成室内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张雅梅

作者: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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