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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水污染司法救济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1:35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近年来,我国海洋及通海水域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引起国务院及国家有关机关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水污染的救济途径单一,多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司法机关基本没有介入。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指示武汉海事法院可以借长江流域管辖的优势,开展专题研究。

  对此,该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专题汇报,确定以“长江水污染司法救济法
律问题”为调研方向,并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联合成立了课题调研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吕忠梅担任组长。该院副院长饶中享、徐少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和该院的部分同志参加了该课题的研究。

  经过六个多月的时间,课题组通过向有关单位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的方式收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其中,发出问卷调查函100余份;走访单位60多家;进行座谈10余次。由此,课题组获取了大量资料、数据和图片。通过分析、讨论、征求意见,于2006年10月18日形成了约7万字的《长江流域水污染司法救济法律问题调研报告》。报告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以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为例》为主题报告,另有《长江流域水污染现状的调查报告》、《流域水污染纠纷典型案例分析》、《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主管问题研究》和《长江流域水污染之公益诉讼研究》等五份分题报告为基础,重点分析了长江水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理论与现实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设想,以期建立合理的司法介入机制。通过明确水污染纠纷的司法主管和专门管辖地位,在完善传统私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为切实解决水污染纠纷所引发的经济社会矛盾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建议。上述报告已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10月26日,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上,万鄂湘副院长在主题报告中明确指出,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从涉船、涉货扩大到涉水,有关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等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各海事法院及相关上诉法院应积极展开调研。万鄂湘副院长对该院已先行完成并提交《长江流域水污染司法救济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湖北省高院的高度重视,各兄弟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课题组的工作仍将不辞辛勤地继续进行,以便将长江水污染的司法救济法律问题研究得更加全面、具体和科学。

  (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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