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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I再上架挑战法律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2:19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专电 (记者葛素表)据《法制晚报》日前报道:宝洁公司赞赏有关部门合作精神,发出声明表示SK-II将在几周内恢复在中国上架。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就此对记者说:“如果有关部门对问题产品这样不了了之,不仅对购买过SK-II产品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而且还对中国的和谐消费环境提出了三个挑战。”

  SK-II恢复上架直接挑战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我国关于化妆品的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明确规定,“钕和钕盐类”、“铬、铬酸及其盐类”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卫生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邱宝昌律师说:“这些都是法律明确的规定,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只是这次行政部门说不是生产时加入的而是原料中带进的,难道是原料中带进的就可以免责吗?难道SK-II对原料就没有进行检验吗?”

  SK-II恢复上架挑战了行政部门的公信力。邱宝昌介绍说:“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的声明中说,宝洁公司确认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钕和铬,被检出的铬和钕是原料中带入的。经专家评估,正常使用含微量铬和钕的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风险较低。行政部门无权不执行法律更无权解释法律。宝洁公司究竟说得是真是假,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了吗?是怎样调查的?专家是怎样评估的?什么是正常使用,一天用三次算正常使用还是用一次算正常使用?”

  SK-II恢复上架将挑战消费者的维权环境。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要求违法的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邱律师说:“SK-II恢复上架后,那些买过SK-II产品的消费者不仅退货更加无望,而且在维权的道路上将平添更多障碍,虽然消费者可以凭借相关票据等证明购买过不合格的SK-II产品进行维权,但维权的道路这么艰难,能有几个人能坚持下来呢?”

  “我们看到宝洁公司的声明说和行政部门合作得很好,‘合作’的用词极为不妥,宝洁公司应配合行政部门的调查而不是和某些行政部门合作。”邱宝昌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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