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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代办员偷支储户8万元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5:20 江南都市报

  萍乡市芦溪县邮政局北正街储蓄所员工李某被判刑6年

  核心提示

  身为萍乡市芦溪县邮政局北正街储蓄所储蓄代办员的李某,竟在37天时间内,偷支储户存款8.02万元。近日, 芦溪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
产3万元。

  上班1月后开始偷支

  现年21岁的男青年李某家住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周江管理处,中专文化。2005年2月25日,李某成为该市 芦溪县邮政局北正街储蓄所的一名储蓄代办员。

  2005年4月1日,刚上班仅36天的李某在电脑上查到了储户吴某的活期存款,在贪欲的驱使下,李某当即冒用 吴某的名义,自己动手填写了一张活期存款取款凭单,从吴某的账户上取走现金4000元。当天晚上,李某将这4000元 拿给朋友曾某。现年31岁的曾某听李某说了这笔钱的来源后,说了一句“你胆子真大”。李某听了曾某的话后,内心开始感 到有些害怕,便要曾某第二天来北正街储蓄所,以他人名义将这4000元存回到吴某的活期存款账户上,但曾某次日只存入 3000元。

  事后,李某见吴某毫无反应,竟又与芦溪县宣风

邮政储蓄所代办员易某合谋,在宣风
邮政储蓄
所从吴某的活期存款账 户上支取3500元,并答应事成后分1800元给易某。易某当即满口答应下来。2005年4月21日,李某与曾某来到 宣风邮政储蓄所,先由曾某出面,以王绍华的名义开了一个活期存款户头,然后再由曾某冒用吴某的名义,填写活期存款取款 凭单,从吴某的账户上取走现金3500元,并将其中的1700元存入王绍华的活期存款账户内。

  事后,曾某来到芦溪江机邮政储蓄所,填写活期取款凭单,将这1700元取出。这一次,李某从这3500元中分 得赃款1200元,曾某分得赃款300元,易某分得赃款1200元,剩下的800元经易某之手,又存回吴某的活期存款 账户上。

  先后偷支储户8万余元

  2005年4月7日,李某在电脑上查找到储户姚某存储在北正街储蓄所的活期存款,并于当日和4月11日,两次 冒用姚某的名义填写储户取款凭单,分别取走现金800元、900元,共计1700元,据为己有。

  2005年4月26日,李某又在电脑上查找到了储户袁某的活期存款未设密码,便私自在袁某的账号中加设密码, 冒用袁某的名义办了一张邮政储蓄卡。随后,在芦溪工商银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950元,用于自己挥霍。

  2005年4月底的一天,李某打电话给曾某,称可以偷支一个姓胡的储户5000元存款。李某要曾某及现年25 岁的女青年陈某与他合作,把这笔钱搞出来。5月2日,曾某、陈某应约来到北正街邮政储蓄所。李某用陈某提供的一张名为 陈思萍的假身份证,偷偷办理了两张相同卡号、相同账号的邮政储蓄卡,偷支胡某的储蓄存款9000元,并打入到该邮政储 蓄卡上。曾某、陈某拿到一张邮政储蓄卡返回萍乡后,由陈某经手,用该卡在萍乡市工商银行设在萍乡矿务局附近及毛家饭店 侧边、萍乡火车站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5000元,交给曾某。曾某拿出其中的300元给陈某买了一套衣服和一 只提包。与此同时,李某拿着另外一张邮政储蓄卡,于2005年5月2日、5月3日,在萍乡邮政局设立的自动取款机上取 走现金3950元,用于自己挥霍。

  2005年5月5日,李某在芦溪金鹰广场的一个施工工地上对曾某、陈某讲,查到一笔7万元的储户存款。3人策 划按照上次偷支储户胡某存款的办法,由李某负责办好邮政储蓄卡,交陈某去取钱。2005年5月7日,李某利用陈某提供 的陈思萍假身份证,办了一张邮政储蓄卡。并以陈思萍的名义填写了一张定期取款凭单,从储户吴某的7万元定期存款中取出 6万元。又以陈思萍的名义填写了一张存款凭单,将这6万元全部存入陈思萍的邮政储蓄卡上。

  至此,从2005年4月1日至5月7日,李某伙同他人共计从5位储户的账户上,偷支存款达8.02万元。

  无法平账被迫交代罪行

  自以为找到了一条发财之路的李某一心只顾着偷支储户存款,虽然受害者一时尚未发觉,但李某本人却无法将其偷支 的巨额存款予以平账。

  在偷支储户吴某6万元定期存款的当日,李某因难以平账,不得不将偷支储户存款之事向上级作了交代。同时,将以 陈思萍名义存有6万元的邮政储蓄卡上交,由所领导将卡上的6万元重新做账,存为吴某的定期存款。案发后,李某将全部赃 款退还,曾某也退还了3000元赃款。

  今年8月22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曾某、陈某犯贪污罪,依法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芦溪 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因贪污罪获刑6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受聘于芦溪县邮政局储蓄所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曾某、陈某 内外勾结,采取虚造储户姓名、冒用储户名义等手段,偷支储户存款数额巨大。

  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数额8.02万元,被告人曾某参与数额6.85万元,被告人陈某参与数额6.5万元。3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鉴于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退还所得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 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退还了所得部分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 从轻处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9月3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以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 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龙丽昆记者陈建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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