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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事故”达成赔偿协议 四死者家属分等级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新闻继续追

  两家各获25万元;另两家各获17万元

  本报讯昨日,大学城广外体育馆工程事故中的4名死者家属都赶到了广州。施工方和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得到17万元的赔偿,另外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得到2
5万元赔偿。法律专家认为,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责任人都应受到刑事处罚,其中量刑最重的将接受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施工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公司昨与4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根据家庭情况的不同,蓝敏的家属与杨国流的家属获得赔偿25万元,潘乃贵的家属与李松的家属获得赔偿17万元。至此,4名死者家属共获得赔偿84万元。

  施工方代表告诉记者,由于各方已达成协议,4名罹难者遗体将于今天上午火化。

  杨国流的父亲杨郑海告诉记者,作为死者家属,他们希望事故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其他几名死者的家属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愿。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认为,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明确了,并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永平称,4名事故罹难者的家属只有民事上的主张权,没有刑事上的追诉权,追诉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利。朱永平称,本次事故属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刑事主体包括体育馆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据《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条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朱永平看来,对于本次事故,监理单位也难逃其咎,因为工程施工方明显违规,监理单位不仅仅是要书面通知,更应明确叫停。(时报)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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