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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耍多久 可在合同上注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5: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自昨日开通86969110旅游热线后,接到了不少游客的反馈,诉说自己在出游途中的各种遭遇。一些导游“赶羊式”地对待游客,压缩正规景点的游览时间,成了不少游客反映的焦点问题。昨日,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队长廖再新和成都市旅游执法大队队长温儒杰对此作了详细解答。

  最低游览时间可约定

  昨日,一名姓李的老先生通过本报86969110热线反映,他前不久参加的长江全景游,乘船抵达上海、再换车到达杭州西湖。偌大的西湖,他们只匆匆游览了35分钟,引得游客怨声载道。其实,也许很多游客不知道,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对景点的最低游览时间进行约定。

  在由四川省工商局和四川省旅游局联合印制的《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中,第1条“主要约定事项”,就有“主要游览点及每处景区(点)游览最少时间”条款。不过据记者调查后发现,在此栏中,旅行社一般都只会标注主要的游览点,而没有最少游览时间。

  对此,省市旅游执法部门提醒,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完全可以要求旅行社将每个景点的最低游览时间做明显标注,以便保证一个合理的游览时间。此外,游客在参团时,也可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尽量选择行程安排相对宽松的线路和类型。

  差价15%可要求退还

  在最新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有这样一个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5%。

  在记者昨日随机调查的市民中,知晓这一条例的几乎没有。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队长廖再新表示,游客在掌握这一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个关键词:同团同标准。廖再新总队长提醒,同团同标准的意思是,要在一个旅游团内、坐的是同样档次的旅行车、住的是同样档次的宾馆以及房间标准、吃的是同样档次的餐。同时,行程也应该一样。否则,就不符合这一条款的范围。

  如果游客在旅游途中,发现了和团友的合同价差超过了15%,《条例》规定: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旅游执法部门提醒,在对合同价差问题进行投诉时,游客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团友的旅游合同或者复印件。 记者陶颖实习生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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