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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为琐事打了八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一对年逾五旬的兄弟,一双头发花白的妯娌,为生活琐事闹起矛盾。弟弟、弟媳为了整治哥嫂,竟找人作伪证诬告陷害,致使哥哥被逮捕羁押。这起长达8年,经4次司法鉴定、8次审理的案件,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弟弟、弟媳被阜阳中院终审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伪证致兄弟被捕

  临泉县姜寨镇农民李大元现年63岁,他的弟弟李二元也已经61岁了。兄弟俩的纠纷起源于8年前,当时兄弟两家因为宅基地发生纠纷。1998年9月11日上午,弟媳袁某与嫂子杨氏妯娌俩又因琐事争执并厮打,袁某被打成轻伤。

  1998年10月7日,袁某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元、杨氏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李二元指使他人冒充现场证人到法院作伪证,证明李大元持秤砣将袁某打伤。随后,李大元被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2月22日,李大元之子出面与李二元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袁某6000元后,由袁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李大元随即被释放。

  “证人”不识当事人

  李大元被释放后,心里始终憋气。他觉得自己没打弟媳,却赔偿其6000元太亏了。为此,李大元下决心要讨个说法,弄明白究竟是谁陷害自己。

  李大元心里清楚,要洗清冤屈,就要拿出证据。他首先找到了在法庭上作证的名叫“杨亮”的“证人”。而杨亮的答复让李大元惊出冷汗。杨亮告诉李大元,他不认识李大元弟兄俩,也不知道他们两家打架的事情,更没有到法庭作过证人。

  得知这一消息,李大元即请求杨亮出具证明。随后,他向该县检察机关提出申诉。1999年7月16日,该县检察机关委托阜阳市有关部门进行文字鉴定,证实出庭作证的证人“杨亮”系冒名。原来,袁诚是袁某的侄子,系李二元找到法院去作证的。因与“杨亮”以前是朋友,袁诚怕作证让李大元知道后遭报复,便使用“杨亮”的名字作证。

  奔波八年讨说法

  2000年7月,原审法院对李大元的申诉进行审查后,以原审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而驳回申诉。李大元随后又向阜阳中院申诉。2001年4月2日,阜阳中院函告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该案再审期间,经再次委托蚌埠某鉴定机构对袁某伤情进行第三次鉴定,结论又一次被认定为骨折。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第二次驳回李大元的申诉。

  2001年6月,李大元又得知另一名“证人”,也系李二元为陷害他而找的。在确认两个证人都是假的后,李大元坚定了把官司翻过来的决心。于是,他向阜阳中院提出申诉。阜阳中院在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的骨折伤情进行第四次鉴定后,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再审。

  一审法院再审判决袁某返还赔偿款,但双方均不服,再提上诉。2004年5月,阜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机关算尽入班房

  2004年12月,李大元又以袁某、李二元犯诬告陷害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该县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某、李二元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决免予对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驳回李大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李大元还是不服,再次上诉至阜阳中院。2005年11月,该案经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2006年5月,一审法院再审后作出新的判决,以袁某、李二元犯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共同赔偿李大元被陷害遭受限制人身自由8天的赔偿金141.80元。对此判决李大元认为量刑过轻,适用缓刑错误,又一次上诉至二审法院。

  日前,阜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李二元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石中原 邢雁 王君 本报记者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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