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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马拉松”让当事人挠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1:39 大众网-齐鲁晚报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与公检法脱钩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它们相互间无级别划分,也就出现了各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相互冲突和重复鉴定的情况。

  本报济南11月2日讯在人身伤亡、医疗事故等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对判决结果至关重要。但常常会出现反复做鉴定,且鉴定结论相左的现象,使案件久拖不决,受害者不堪其累。记者发现,鉴定结论无效力级别,专业性较强,法官不好判断和鉴定人出庭率低是重要
原因。

  近日,家住滕州的宋梅向记者讲述了她的苦恼。2003年,她在滕州妇幼保健院生孩子。大夫开始说可正常分娩,后来却必须做剖腹产,结果手术后孩子却死了。她认为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23万元。2004年2月,院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枣庄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她不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了武汉的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存在手术操作上的失误,医院负大部分责任”。

  “本以为案子很快就可判了,可医院不认可,又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了,正在与上海一家鉴定机构联系。”宋梅无奈地说,到现在都三年了,不知何时才能了结此事。

  宋梅的情况并非个别。记者还接触到一个刚判决的医疗纠纷案件。此案先是医院提出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济南中院的技术室进行鉴定。结果患者不服,法院又委托省高院的技术室做鉴定,医院又不服。后又到最高法院技术室,结果鉴定结论出来,医院还是不服,提出怀疑,最高院技术室给出了答复意见。最后,一审法院才作出了判决,前后历时三年多。

  记者了解到,2005年10月起,司法鉴定机构与公检法脱钩,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它们相互间无级别划分,也就出现了各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相互冲突和重复鉴定的情况。

  省高院一位法官表示,法律上对重新鉴定有严格的限制。那为何还会出现多次鉴定?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新认为,法官不好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因为涉及到的多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实践中一般当事人提出,法官为稳妥起见,不好拒绝。这样,法官无形中放宽了法律限定的标准。

  此外,鉴定人出庭率低也是重要原因。山东鲁能司法鉴定所表示,他们每年做几百起鉴定,鉴定人出庭的只有四五次。主要是鉴定结论都很清楚,不需要出庭答复。而另一家司法鉴定所表示,他们目前还没出过庭,因为还没遇到要求其出庭的。但有律师认为,法律虽规定鉴定人有出庭接受双方询问的义务,却对不出庭有何后果没规定,法院对鉴定人不出庭没有什么办法。


记者 高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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