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致国资损失千万方“建议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3:32 舜网-济南时报

  于10月底出台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一部“意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文件。《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至25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并通报批评;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11月2日《南方日报》)。

  《办法》能够针对企业资产损失而对企业负责人明确“处理办法”,倒算是进步。然而,《办法》规定得虽然“详细”,却也失之于柔,失之于宽,失之于太过含糊。

  说它“柔”,“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这个损失的门槛已经不低,而其处理的结果,也不过是“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也就是,造成这么上千万的损失,连“免除职务”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为还可能“或建议免除”么——既是“建议”,也就没有刚性的约束,人家想听不听,想免才免,要不想采纳你的建议,也并不违背你这《办法》,能奈之何?

  说它“宽”,是把损失的红线划到千万元,已经够宽。《办法》的出台不知有无对这一数字进行科学的考量,难道损失在999万元的,该企业负责人虽然严重失职,而仅仅因为未过千万元这条红线就可以高枕无忧,或者只受个不痛不痒的“通报批评”了事。这岂非等于在提醒那些“吃国资一族”,只要谨记不要逾越千万这道红线,就可以以经营为外衣,将“国有资产”巧妙地一一转化为“我有资产”,而企业负责人还能因“数额不足”一直呆在这个重要的岗位上吃下去。

  说它太过含糊,是因为“免除或建议免除”,“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10年至终身”等语模糊不清。至于“损失”的范围又包括哪些,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企业负责人的失职与损失之间是否应具备因果联系等等,显然都未在《办法》中明确。一个有了“详细规定”的《办法》仍然欠缺可操作性,可见,这个“稻草人”也不过是在造型上新鲜了一些,其实质与以往的“恫吓”并无太大区别。

  初衷良好的《办法》欲实现其本旨,显然还有太多应予调整的空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