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不会侵犯公众个人隐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4:15 光明网 | |||||||||
本报北京11月2日电(记者温源)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反洗钱法在规定反洗钱措施的同时,也非常注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
反洗钱法还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国外的,经央行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这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有关机关或个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往来有可能被列入反洗钱法中“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并被报送主管部门。对此,陈小云提示公众要对大额交易树立正确认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国际金融业的通行做法,90%以上的大额交易是合法的。报告制度也仅是一个工作上的记录,以备日后查询资金流向之用,并不会影响公众正常的金融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