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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生校内被同学打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4:3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耿彦红)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适逢《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孩子家长表示,根据这个《条例》,知道该如何解决孩子被打的事了。学校也表示,会依照《条例》来解决问题、承担责任。

  胡女士的儿子小欣(化名)是残疾人,就读于西安市48中初一年级。10月27日中午
放学后,他与邻班同学发生口角,同学在教学楼走廊中将他打伤,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颅骨成形钛板凹陷(左额颞部)。

  11月1日,病床上的小欣委屈地对记者说,许多同学对自己不友好,总嘲笑、欺负自己。据胡女士说:小欣6岁时,因意外摔伤了头部,几次手术后落下残疾。这次钛板都被打凹陷了。我儿子是残疾人,还有同学这样对待他,真让人心寒!事发后,学校与双方家长进行协商,对方家长拿来了3000元钱,学校也送来了5000元钱,但儿子的手术费需要2万多块,她希望费用能尽快凑齐。恰好《条例》出台了,解决问题有了依据。

  胡女士称孩子入校时,就头部有伤一事给班主任老师交代过。对此,班主任称,自己向班里学生讲过和小欣接触的注意事项。

  48中学陈校长昨日表示,目前正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尽快协商解决此事。出事后,学校积极协调,并为小欣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事故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也有一定的责任。

  今后将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以及学生安全、爱心教育,让他开心地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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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解决方式做出了说明: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二)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四)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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