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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一名残疾人企业退税3.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5:40 深圳商报

  符合条件的我市福利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安置一名残疾人企业退税3.5万

  深圳商报记者郑英

  【本报讯】如果在企业里安置的残疾人数超过25%,我市可给予该企业以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的税收限额3.5万元进行减税优惠。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深圳纳入我国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我市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做出重大调整。

  优惠政策惠及各类内资企业

  据了解,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深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对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等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具体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包括:一是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福利企业资格;二是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三是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四是企业为依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五是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劳动部门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申请福利企业的纳税人可前往市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办理有效的资格认定文件,新认定福利企业名单将于每月末进行公布。享受退税、减征的福利企业新优惠的计算起始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计起。企业本月起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安置一名残疾人可退税3.5万元

  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的人员。对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从企业已缴纳税款中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计算退税的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退还增值税。我市对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的增值税限额统一为3.5万元。对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计算减征营业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我市对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统一为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对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工资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两倍在税前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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