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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立法规范环保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当所有成都人都忙着为自己爱车贴上“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时候,成都律师邢连超却致信成都市人大和成都市政府,认为成都市政府关于高污染汽车限制通行的通告没有法规明确授权,依此进行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并且建议成都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作出规定。记者昨日了解到,成都市人大、环保局、交管局等相关部门都已经收到了这封建议信,并且作出了一致回应:“环保标志于法有据”,并作出了相应解释。

  建议:成都制定地方性法规

  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成都市也开展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措施,并且将对违规车辆进行相应处罚。昨日上午,邢连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承认了“成都市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防治,这对实现‘还一片蓝天’的目标、改善成都大气环境的目标无疑是件好事。”但他提出,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政府有权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邢连超认为,成都与北京市、上海市等直辖市在立法权上有很大不同,成都市政府本身无权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作出规定,更无权作出行政处罚。但是,不是直辖市的广州也有类似的机动车环保标准。邢连超认为,这正是成都市需要学习的地方,广州市关于机动车排气标准,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邢在他的建议信中说,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成都市可以学习广州市的做法,由成都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行政处罚作出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之前,至少应当由成都市政府制定暂行规章,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临时过渡执行。

  回应:贴环保标志于法有据

  昨日下午,记者就邢连超提出的建议采访了成都市环保局和交管局。两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他们已经知道了邢连超提出的建议,并认为邢的意见是“断章取义”。

  环保局宣传中心副主任李长明告诉记者,邢连超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的意见,是全国人大对全国的情况从宏观上作出的规定,四川省人大再结合四川实际,出台了实施办法,成都市对机动车排气标准的限制,就是根据四川省的“实施办法”作出的。

  在四川省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了“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状况,制定在一定区域内的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机动车行驶车型和行驶时段。”成都市对达不到环保标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限入城区,交警的处罚依据并不是环保局的规定,而是道法。“如果达不到环保标准的机动车在不准进入的时段进入城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标识。交警将按照道法给予相应处罚。”他说。

  记者李东阳实习生江爱婷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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