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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保部门出台农民工维权手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7:3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日前,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农民工维权手册(2006),维权手册特别指出,有很多劳动争议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即劳动者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常常未能及时申诉,待到打算诉诸法律时,却不知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为此,农民工维权手册(2006)发出特别提醒: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自身权益难保。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等到明白过来已为时晚矣;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却又没有及时提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工资、未缴纳

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

  为此,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要及时举报、申诉。有的劳动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超过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仍可以再告到法院。但专家指出,劳动者此时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只是诉权而不是胜诉权,法院还很可能因超出申诉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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