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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立法禁止违法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7:5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陈酿)记者昨天从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获悉,目前,该市正在对原来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建议稿不仅明确了违法建设的定义,还规定“违法建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昨天提交会议审议的《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内,四种情况可明确定义为违法建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等。

  对违反该规定的,草案在“法律责任”中要求,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同时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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