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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有关人员表示不缴污水处理费将罚款5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4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晶)11月2日,沈阳市排水设施收费总所表示:城市工业、行政事业及经营服务业单位都要按月交纳污水处理费,如果超过1个月不交,要被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

  按规定,除了居民需要缴纳城市污水费外,只要是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生产纯净水以及饮料的企业、洗车业、桑拿业,以
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洗浴等特种行业的用水,每立方米为1.00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沈阳市排水设施收费总所按月征收。

  市排水处负责人表示,目前沈阳市需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有3万多户,但个别单位拒不交费。

  而刚刚开始实行1个月的《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对于拖延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和个人,明确了处罚标准,为执法提供了依据。今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要由征收部门责令1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对逾期一个月不缴纳的,除征收应缴费额和加收滞纳金外,处以应缴费额的3倍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万元;对拒绝缴纳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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