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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污水处理费最高罚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9:15 辽沈晚报

  本报讯 记者张虹 实习生杜树泽报道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最高将被处罚3万元。

  昨日上午,沈阳市城管局排水管理处召开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往收取城市污水费仅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给足额收取费用带来很大困难。

  为此,沈阳市以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出台了《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收费主要是针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普通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标准——每立方米0.5元执行,与之前相比并没有变化,居民用水价格不受影响。

  与收取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同的是,面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的收取分开,将由沈阳市城管局排水处专门收取。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沈阳市的各单位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时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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