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规定:新建道路五年内禁开“拉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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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9:21 石家庄日报 | |||||||||
新华社海口11月2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今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对城市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挖掘和修复都作出具体规定。这给那些在路面上“动手术”的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城市中,经常开挖道路的一般有电信、燃气、供水、供电、污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海口市建设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方面抬高了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在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作业;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