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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调研中国重庆师范大学团队调研报告节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2:04 南风窗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新尝试

  重庆师范大学团队成员:颜震宇、谭见松、兰彩虹、朱杰

  指导老师:侯玲

  一、调查的地点、方法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选择了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涪陵区内已经开展社区矫正的街道(乡、镇)进行调研。我们以渝北区、北碚区作为重点调研地区,辅以涪陵区的调研,之所以这样做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北碚区、渝北区、涪陵区是重庆市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代表性很强,符合社会调查选取样本的条件,具有研究价值; 2、涪陵区位于重庆市的远郊,从某种程度上讲,研究它的意义对于地级城镇十分重大,具有典型性,也必须给予关注。

  渝北区位于重庆市区东北部,幅员面积1452平方公里。辖14个乡、21个镇、622个村、4931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9.3万人。北碚区位于重庆市西北郊缙云山下,嘉陵江畔。全区幅员面积755平方公里,人口65万,是重庆都市发达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涪陵区位于长江乌江交汇处,水陆交通发达,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距重庆主城区水路80公里,是水陆交通枢纽。下辖5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1个私营经济示范区、17个镇、22个乡、65个居委会。

  本次调查我们计划综合运用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把实地研究和问卷调查相结合。在渝北区、北碚区的社区中抽取一定的样本来进行问卷调查,在涪陵区选取个别社区进行典型调查。以此为基础来了解重庆市社区矫正的现状,并从中发现试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挫折,提出我们的建议,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参考。因此,我们拟采取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查阅近年来有关社区矫正的论文及相关书籍和重庆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文献资料。

  2、实地调查法。深入实地,将机构访谈与个案访谈相结合,以期获得大量生动的第一手定性资料。包括走访与咨询市内高校部分专家学者、资深教师及社区、公、检、法、司等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他们的矫正现状和心理情况。

  3、问卷调查法。在查阅文献数据与访谈基础上,自行设计出问卷,并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原则,发放问卷进行资料的采集。

  但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问卷调查法并不可行,因为我们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是针对社会大众的,而问卷(详见附件[1])多数问题又是基于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已有一定的认识,但我们在预调查的过程中发现,90%以上的群众对社区矫正这一新事物还很陌生。于是我们只得取消了问卷调查,改为了访谈法(访谈提纲见附件[2])。所以,我们也借此机会自制了简单的关于社区矫正的常识性的宣传单(详见附件[3]),每走访一处就向居民宣传,以尽我们的绵薄之力。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2004年,重庆市首先在渝北区、北碚区、涪陵区三区的7个街道(乡、镇)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渝北区内的双龙湖街道、龙兴镇在区内最先开展此项工作,至今全区共接收了23名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到目前已有18人顺利解除矫正,还剩5人正在执行。北碚区则选取了天生街道、朝阳街道、水土镇、施家梁镇作为区内首批试点地区,我们走访了天生街道和朝阳街道。截止2006年4月份,区内共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380人,其中有54人在施行社区矫正,约占14%。截止2006年6月,涪陵区区内共有484人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有114人,现已解除矫正的有13人,敦仁街道、李渡私营经济示范区是区内较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

  社区层面:执行

  1.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

  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主要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由司法所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的专业矫正力量。司法所干部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日常改造和帮助,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民警则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控制、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现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由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会矫正力量,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高年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和所在单位等人员。

  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专业矫正人员人手比较紧张,司法部要求按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8%争取配备政法专项编制,重庆市也规定每个社区矫正办至少要有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者从事这项工作,但是在我市平均只有2.3人,在涪陵区李渡私营经济示范区司法所和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司法所目前全所上下都只有所长一名工作人员,其工作非常繁重。

  至于社会志愿者队伍就更加薄弱了,几乎就只有社区居委会的干部参与而已,虽然我们调查的三个区特别是渝北区、北碚区拥有众多高校资源,但是由于缺乏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使得志愿者者工作也力不从心。

  2、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

  重庆市自从试点以来,就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重庆市社区服刑人员手册》等规章制度,各试点地区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其试点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操作执行的:

  (1)管理措施

  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要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社区矫正小组(一般由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居委会干部等人员组成)要求要做到“查”:即犯罪原因清、改造情况清、思想状况清、回归时间清。“访”:即听取社区服刑人员周围机关、基层组织、所在工作单位、群众意见,为矫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谈”:即矫正小组负责人或成员与服刑人员本人、亲属进行谈话,促其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另外,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坚持“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比如渝北区为了不耽误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工作把每个月的学习、劳动时间都安排在周末进行,将谈话时间安排在晚上进行。

  通过实地的调查和访问,我们了解到大部分矫正小组都是基本能按照既定的管理制度来开展工作,但是差异性比较大。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矫正办工作人员有的一周半或两周与服刑人员谈一次话,而且必须记录在案(我们每到一处都主动提出想看一看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的谈话资料,确实是每次都会记录,但是其详略程度就相差甚远了),但是由于相当的矫正办无专职的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加上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其他工作繁忙等因素的影响,工作做得不是很到位。

  (2)教育措施

  司法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案情、刑期、表现、文化等具体情况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我们这里每个月的第一周的周四要组织大家集中学习,主要学习法律常识、重大时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里一共有38名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现在已经解除16人,还有22人,一开始有个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愿意来学习,通过做工作现在没有一人无故不来学习了。一般都是我亲自给他们讲课,时常也会请熟识的从事司法的朋友来讲讲。” 涪陵区李渡私营经济示范区司法所刘所长介绍。

  (3)其他措施。包括请销假措施、监护措施、社会保障措施、解除措施、矫正组织的例会措施、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措施、档案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办都鼓励矫正人员积极参与到工作中去,自行解决生活问题。在我们的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可以有条件地(不能出重庆市,这部分服刑人员在外出前必须向社区矫正办和当地派出所请假经同意后才能外出,他们还必须到其工作所在的社区矫正办或派出所报到,并不定期用所在地的座机打电话到原社区矫正办公室或司法所报道,且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学习)允许外出打工的,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要进行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不允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打工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不仅不利于他们适应社会生活,还有可能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让他们有条件外出(不能出重庆市),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是有利于他们的矫正的。像我们预调查中(在沙坪坝新桥街道,其辖区范围内共有社区服刑人员23名)。

  面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矫正人员时,他们也会积极地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他们联系其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渝北区现已为3名体弱多病、生活较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了低保,为3名家庭困难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了生活、入学等方面的困难;涪陵区敦仁街道领取低保的矫正人员大约占总人数的12%,据他们司法所张所长介绍“我们会主动协调服刑人员所在的社区、户籍科,参加低保调查,尽力帮助他们。”但是从我们调查过程中走访的街道和社区,效果不是很明显。

  个体层面:效果

  怎样来测量社区矫正的效果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基本的要考察服刑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在接受社区矫正前后的差异以及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如果单从他们有没有重新犯罪和社会大众的知晓程度这两个指标来看的话,似乎有点片面,但是我们先姑且从这一角度来看。

  1、社区服刑人员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截止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均无一人重新犯罪,而且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还学会了回馈社会。

  2、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

  社区矫正的立足点和根本特征在于倾注全社会的力量,将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构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在一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目前,我国仍然采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就整体而言,社区矫正的运用率极低。相当一部分人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罪犯”就意味着“监禁”,只有把罪犯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的,把罪犯放在社会上容易造成失控或者重新犯罪。绝大多数人还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罚后不在监狱内服刑,就意味着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根深蒂固。

  我们调查中发现,社会大众对“暂予监外执行”虽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于“社区矫正”就相当陌生了。我们在这三个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的社区和居民交流,都强烈感受到居民们不了解何谓社区矫正,“不了解”“没有听说过”“是什么”这是我们得到的普遍回答,有的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刑人员抱怀疑、鄙视、拒绝甚至排斥的态度,这种态度也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心存疑虑。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愿意别人尤其是社区的人知道自己的矫正人员身份,使得“群众监督”成为空文,“公开宣布”程序也无法进行,不利于矫正目的的实现。

  3、个案访谈记实

  这次为期半个月的调查,我们走访了渝北区、北碚区、涪陵区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街道(乡、镇),拜访了司法、公安、社区、服刑人员、居委会等很多人,他们真实的和我们交流他们的切身体会,在此我们要向他们表示谢意。

  个案一: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访问时间:2006年7月7日 9:30-----10:10

  访问地点: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办公室

  访问对象:丁某,男,生于1968年6月,高中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社区矫正蕴涵着极强的人文精神,没有了高墙、电网,只有社会的关爱,对于他们那些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都有所错位的人,社区矫正真的能使其人性复归吗?

  问:请问您现在在那里工作?

  答:以前在工商局工作,那是我从部队退伍后安排的,现在我办了退休证,和朋友开了一个小摊卖夜啤酒。

  问:您回来接受社区矫正您的家人和周围邻居怎么看呢?

  答:屋头的人觉得只要改好了不要再犯错好好做人就行了,周围的邻居平时也没有怎么样,他们觉得只要不是强奸犯和杀人犯就没有啥子得。

  问:就您自身而言,您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看法,或者谈一下您的感受好吗?

  答:我觉得这项工作搞得很好,最难得的就是自由,当年妻子生小孩的时候有我就不在家,现在能够和家人在一起挺好的,而且学习一下还是挺好的,现在遇到问题也不那样冲动了,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冲动。

  问:您刚刚提到的学习是指的社区矫正办组织的学习还是其他的学习呢?

  答:是社区矫正学习,我们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五的上午参加学习,主要学习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和一些个案。

  问:您和以前一起犯事的朋友还有来往吗?

  答:他们现在都在监狱里面服刑,我没有和他们来往了,反正尽量不和他们接触。

  问:您目前的经济来源呢?

  答:每个月领一千多元的退休金,然后就是卖夜啤酒的分红。

  个案二:发展任重道远,社会接纳需几时

  访问时间:2006年7月7日 10:20----11:20

  访问地点: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办公室

  访问对象1:肖某,男,生于1951年2月,大专文化程度,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在主刑已经执行完,正在接受附加刑。

  访问对象2:王某,男,生于1982年7月,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执行。曾当过兵,在部队里还立过二等功。

  有人说过“社会和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一切人类的潜能以及一切个人的能力在一切方面和一切方向都可以得到发展和表现。”开展社区矫正必然要发动社会的力量,而社会也需要一个接纳的过程。

  问:两位好,我们是重庆师范大学的学生,我们利用暑期的时间做有关社区矫正的课题,我们想听听你们对这项工作的看法?

  肖:(显得很主动)我觉得社区矫正这项工作搞得很有意义,这不仅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而且也可以与国际接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项工作还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减少服刑人员在监狱管理的成本。我知道我们国家在北京和上海等地开展得很好,我们这里也开展了一两年了,确实做的不错,您想啊,我本身就犯错了政府能够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在这样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里服刑,不是很好吗?

  但是这中间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比如像我这种主刑已经执行完了,现在在执行附加刑,我就觉得有些不方便,如果在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之前,我回来执行附加刑,按照相关规定我不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不发表言论、不出版书籍就可以了,但是现在我每个月还得来这里参加一次学习,每一个月还得向公安机关交一篇

思想汇报,一季度向社区矫正办交一份思想汇报,外出出差还得请假。我们要生活不得不工作,如果我每个月不能来按时学习,社区还要给我相应的处分,就拿上个月来说吧,上个月学习那天我刚好在外地出差,而且那天特别的忙,没有来得及向社区矫正办的工作的人员请假,结果我就落得个无故缺席的处分。我们不比在农村,在农村还有块地至少吃饭没有问题,我们不一样啊,出门就要钱,我们要生活就必须得出去找工作,去上班,说实话我完全可以不来参加学习、不交思想汇报,反正我的主刑已经执行完了,现在在接受附加刑难道就为这个还会把我重新弄到监狱去吗?

  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刚刚所说我们在社区服刑的同时还得吃饭,还得工作,我觉得社区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可以更加人性化,解决部分人的生活困难,这样说吧,我每个月来学习,按时交思想汇报这只能是说重视从思想上引导我们,但是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吃饭,社区在做这块工作时能不能尽量给生活困难的人联系一份工作,帮他们解决温饱问题。通过这种更人性化的方式来感化我们,这样的效果比单纯靠管理、监督、学习的效果要好得多。

  另外,社区矫正这项工作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都了解接受这项工作,接受我们这样一批人,我觉得这项工作光靠街道办事处的同志来做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毕竟他们人手有限,还有就是应该吸纳部分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来担任社会志愿者,他们可以通过他们的关系网为其帮助对象介绍一份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完全找一些街道、社区的老大妈老大爷的话,他们的工作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可能部分老大妈老大爷还会因为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而产生排斥我们的心理,更不用说其他的了。

  王:我觉得这项工作开展得可以,说实话要我谈感受,我的感受太多了,我看到的社会上的某些东西很多,我都不想说了。(显得很愤怒,很无助)

  问:那您现在在上班吗?(问王)

  王:在,在一家单位当保安,我这个人不怕人家知道我的底细,我找了好几家单位,人家一看我是个在罪犯马上就拒绝了。(显得很气愤)

  问:您现在工作的单位是您自己找的吗?

  王:是我自己找的,我自己不去找,还有哪个给我找呢?

  问:您除了平时上班外还做些什么呢?

  王:我这个人呢,做一行就爱钻一行,我平时喜欢上网,还经常琢磨一些东西。我曾经做了一个节能水龙头,准备去申请专利,我把我的图纸、各种参数、技术指标以及实物都带了过去,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历史原因还是其他的什么原因,最终没有能申请下来,我估计他们看我是一个罪犯而带有一点主观色彩。你想,我曾经为国为人民流过血、流过泪,在部队里面立过二等功,还在全市通报表扬。到现在呢,我转业回来地方民政局根本就不管我们的,尽管我们曾经付出过,因为一步之差,一时的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想找份工作都很困难,人家一看你的档案或者听说你是个罪犯(尽管没有在监狱里),别人就不敢用你。

  三、结论与建议

  1、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重庆市也出台了相关文件给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定了方向,但是由于条文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给试点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没有法律支撑的社区矫正无法可依,使得社区矫正的很多制度显得苍白无力,同时在此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底气不足。

  涪陵区公安局的肖警官也抱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双重管理’,我们公安没有放弃以前对监外罪犯的管理模式,这样就加重了我们的负担,而司法所的管理又缺乏强制力。”

  2、社区矫正工作运行管理机制亟待改进。

  (1)相关部门之间配合协作不够现象亟待沟通。

  社区矫正这项工作不仅仅涉及到公检法等部门还包括妇联、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参与,但几者之间交流甚少,社区矫正办(或司法所)和当地派出所、检察院、法院交流甚微。如派出所和司法所之间缺乏沟通,司法所在现阶段的工作中只是工作主体,而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是监外罪犯地执行主体,也就是说站在派出所的立场他们完全可以把社区服刑人员同其他监外对象一样对待,这样在日常的管理中使得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而有抵触情绪。司法所(或社区矫正办)、派出所之间交流沟通时间较少。如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务工,只向当地派出所请假,而没有向矫正办(或社区矫正办)请假,这样容易造成这部分人的脱管和漏管的现象。

  (2)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亟待落实。

  虽然每个试点地区政府都投入了部分经费,添置了必要的办公设施。然而资金难以为继,而更多的社区矫正办办公条件比较艰苦。很多试点地区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并没有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办开展这项工作的资金主要向所在的街道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获得资经来源,这势必影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社区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同样地,派出所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也没有专项资金。

  3、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亟待规范。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的规定每个社区矫正办至少要配备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平均每个试点社区矫正办只有2.3人,而且没有专职人员做这项工作。在我市开展社区试点工作之初,每个试点矫正办都从当地司法所和监狱等部门抽调干警从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但由于工作等多方面的原因大多现已被调回原单位,由于人员不足而必然要影响到这项工作的开展。另外,派出所也没有专门的民警负责社区矫正这项工作,在派出所只是片区户籍民警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管理方式与监外罪犯管理方式一样,这使得社区服刑人员觉得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而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也要提高。根据我们收集到的数据显示,社区矫正工作者中除部分老同志仅为高中学历外,大约有90%的人具备大专学历,但是仍然存在着有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本身对社区矫正这项工作不够了解和受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认为“有罪必有刑、有刑必有罚”,否则便是“异端”;加上对相关管理制度不熟悉,这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质量。部分民警的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如有的户籍民警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全面与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相差甚远。又如有的民警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某种偏见,认为“把监外执行罪犯拿到社会上,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这样的制度是不是太松懈了,处罚力度是不是太轻了。”这造成了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质量不高。

  4、社会力量参与不多,社会认知度亟待提高。

  社会力量是相对于专业力量而言的。专业力量是将其限制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及由政府组织的相关机构形成的社区矫正力量,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社会力量则是指除此之外的所有力量。我们所走访的三个试点区的社会志愿者主要是由基层司法所指定居委会的干部来担任,除此以外还有极少数高校的高年级学生。

  作为社区志愿者,他们主要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他们每周或每两周与服刑人员谈一次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想法并作相应的谈话记录。同时还要掌握服刑人员的日常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行踪,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杜绝他们重新犯罪。

  但是在现实中有部分社区志愿者从思想意识形态上还没有接受社区矫正这种方式,仍持传统的观念认为犯了法的人就应该将他们放到监狱里面管理。

  (本节选未经原作者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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