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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电采暖用户 恢复峰谷优惠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2:11 法制晚报

  本市电采暖用户 恢复峰谷优惠价

  本报讯(记者 饶沛)未来三年内,本市电采暖用户冬季采暖电费仍将实行峰谷电价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与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相同。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了解到的。

  市发改委称,根据国家规范电价的要求,今年6月本市取消了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

  但考虑到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和支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2006年11月至2009年10月的三年内,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价格,暂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管理。

  具体为:每年采暖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电价为0.3元/千瓦时,高峰时段(6:00-22:00)电价为0.4883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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