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房屋三费 姐弟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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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3:15 新闻晚报 | |||||||||
□记者陆慧 晚报讯 住着父母的房子,三费却由弟弟代为支付。最终,同胞姐弟为了178.2元,竟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闸北法院获悉,三费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已依法判决姐姐陈凤琴,归还弟弟垫付的费用。 陈凤琴和陈朝明是同胞姐弟。父母住在中兴路上,有一套私有住房。姐姐凤琴退休后,长期居住在父母家,自2004年9月起,弟弟朝明迁入新居,中兴路上的房屋,实际由陈父
不料,朝明刚搬走一个多月,陈父便生病住院了,四十余天后,老人病逝了。凤琴全家仍一直住在中兴路上的房子里,直到去年5月。期间,中兴路房屋的电话费、水费和电费,一直由弟弟垫付。但凤琴始终没有归还的意思,弟弟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期间原告垫付的三费费用。 被告称,确实在此期间居住过,但电话是由朝明本人申请安装的,户名是原告本人,应当由其自己支付。而水费用户名则是母亲,自1994年去世后,自来水用户名一直没有变更,应当由配偶即陈父缴付水费。至于电费,用户名是陈父,理应由父亲本人支付。目前,作为陈父的儿子,弟弟朝明自愿替父母支付上述费用,是对父母的赠予和资助。 法院审理认为,水电煤及电话费的负担,应以实际使用人为准,被告在2004年8月至去年5月间,居住在中兴路的房屋内,所用的水电及电话费,应当由被告负担。现原告既然已垫付上述费用,被告应该归还。最终,闸北法院判决姐姐归还弟弟178.2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姐姐负担。 (文中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