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采暖用户将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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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4:57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雁) 从今冬采暖季开始,本市电采暖用户冬季采暖电费恢复峰谷电价,具体标准与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相同。这一优惠政策未来三年内不会变化。 从2002年11月1日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北京地区对电采暖单位和居民实行峰谷电价。具体优惠方案为早7时至晚11时,按当时居民电价0.44元/千瓦时计价,晚11时至次日早7时,按低谷价0.20元/千瓦时计价。这一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市民避开高峰时段,合
此政策出台后,引起众多电采暖居民用户的关注,市民多次将意见反映到市发改委。居民认为,取消电采暖峰谷电价优惠政策后,居民需到工作单位领取节能采暖补助,手续非常繁琐,使居民享受优惠政策变得麻烦,成本提高。而且目前各单位性质复杂,一些在私企、外企工作的人很难领到补助。此外,如果取消峰谷电价,居民的取暖费将上涨30%至50%。 市发改委昨天称,考虑到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和支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11月至2009年10月的三年内,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价格,暂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管理。具体为:每年采暖季(11月1日至3月31日)低谷时段(22:00至6:00)电价为0.3元/千瓦时,高峰时段(6:00至22:00)电价为0.4883元/千瓦时。 据了解,至2003年本市已有1000万平方米的建筑、约有20多万户居民住宅使用电采暖,主要集中在东城区和西城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