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不是医疗事故亦被判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5:3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官认为若医院行为对患者构成民事侵权仍要承担责任

  本报东莞讯记者郑思琪、谢孝国,通讯员祁爱联报道:东莞市一家医院因医疗事故被告上法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院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但记者昨天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医院却被一审判决要对患者家属的损失承担40%(即59639.23元)的赔偿责任。双方没有提出上诉。

  为什么会这样判呢?主审法官认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使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若能确定其行为对患者构成民事侵权,医院仍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患者一再转院

  这场医疗官司始于一种高危的疾病———脊椎损伤。2003年8月,小罗因颈椎损伤在四川老家经保守治疗后出院,随后和爸爸、妈妈一起来到东莞。2004年2月2日,小罗因不慎跌倒导致颈部稍歪斜,他的父母赶紧将他送到常平医院检查。小罗被诊断为疑“环枢关节脱位伴齿状突骨折”,因常平医院条件所限,小罗于当天下午被送到东莞市某医院就医。

  新入住的医院为进一步确诊,次日上午检查完毕后,小罗的父母到医院外科等待诊治。结果,就在等待的过程中,小罗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建议小罗的父母将他送到上一级医疗部门进行治疗。经小罗的家属签字同意,小罗于2月7日被转移到广州某附属医院治疗,但五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两次技术鉴定

  小罗的家属对此无法接受,坚持认为是东莞市某医院处理不当导致儿子死亡,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特委托东莞市医学会对此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东莞医学会认为脊髓损伤引发高位截瘫,是一种十分凶险的症状,未经处理进行长途运送,其危险性更大。因此,患者医治无效与医院未让患者及时转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该医院仅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小罗的家属不服,法院又向广东省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广东医学会认为,该医院虽然未告知患者家属转移患者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这一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必然原因,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未尽告知义务

  但是,主审该案的法官提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与否的必要条件,即使鉴定机构认定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若能确认医院存在民事过错,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案中,在MRI片中已显示患者的脊髓有明显受压及损伤影像的情况下,东莞某医院既未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也未向患者家属明确交待可能导致的后果,由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家属对潜在的危险估计不足,从而在候诊和检查过程中不恰当地多次搬动患者头部,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医院对此构成过失侵权。

  最后,法院确定东莞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并对患者家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观宇/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