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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桂苑强订霸王条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6:01 法制周报-e法网
中建桂苑强订霸王条款(图)

被强加了“霸王装修条款“的中建桂苑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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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公司早已指定 费用必须一次付清

  本报记者 姜丽丽 文/图

  10月31日,是中建桂苑一期业主合同约定的收房时间。即将建成的小区似乎成了装修公司的地盘,各装修公司的咨询台、横幅广告随处可见。而中建桂苑业主刘先生夫妇却正
是为装修问题跟开发商发生了纠纷。在售楼处,一名业主苦笑着对记者说:“这几天随你什么时候来,都能看到有人在争执。”

  突如其来的“补充协议”

  在中建桂苑售楼处,业主刘先生夫妇向记者大倒苦水:“这个补充协议不是我们自愿签的,没办法才签的呀。”

  刘太太说,他们夫妇俩本来就是做建材生意的,也算半个“业内人士”了。他们前年看中这里临街的房子,“我们马上就把定金交了”,刘太太说。

  “那时候算内部认购,合同去年才签。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就要求必须签这份补充协议,约定

装修什么的,”刘先生说,“我们没办法啊,如果这个时候不要房子,退定金,我们损失很大,2004年到2005年
房价
涨了不少。”

  最后,刘先生夫妇无奈接受了这份补充协议,签下了合同。这份补充协议里约定:业主在收房时,须定向给某

家装修公司装修,并支付装修款。

  刘先生说,这份补充协议并不是每栋业主都要签,只是第10栋商住楼业主必须接受。

  装修费竟需一次性付清

  2006年10月下旬,夫妇俩接到交房通知,他们来办理房屋交接时被通知,要一次性付清所有装修款才能拿到新房钥匙。

  这让他们觉得很不合理。“我们自己做建材生意的,按惯例,没有一次性把装修款付清的道理。”刘先生说。

  夫妇俩认为,业主把钱一次性付清,如果以后对装修不满意,或者有什么地方装修公司没有做到位,那么业主就很被动了。

  刘先生夫妇还提出了装修税金问题。“假如我接受了一次性付清装修款,我还要付装修的税金。但这税金原则上应由装修公司支付才对,没道理我们出。”

  刘先生称,自己是做建材生意的,本来在装修上可以省很多钱。他们夫妻平时非常忙,为这房子的事跑了好几趟,都没有见到负责人出来给个说法。现在因为装修的事情拿不到钥匙,这样离奇的遭遇真令夫妇俩哭笑不得。

  “没有要求一次性付清的”

  其他装修公司对装修款如何收取?记者带着疑问咨询了有关业内人士。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说,装修款的收取主要看装修公司(乙方)与业主(甲方)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一般先约定首付60%;第二次木工退场后付35%;等装修完工,双方无异议后,业主将余下的5%尾款付清。“别的公司有的约定首付50%,但没有要求一次性付清的。”

  关于装修的税金,长沙市装饰行业协会刘老师说,有些装修公司为了获得竞争力,会将报价降低,这样公司利润少了,就会协议税金由业主垫付。这种税到底由谁交存在很多争议,但在很多城市,由业主垫付税金变成了行规,业主也见怪不怪了。

  开发商:对装修质量负责

  10月31日晚,记者终于辗转联系上了湖南中建地产公司宣传部冯经理。

  面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冯经理进行了解释。他表示,公司要求业主签订装修补充协议,确实存在理亏的地方,但现在合同已经签订,而且业主也签了字,所以无法改变合同内容。但业主可以放心一次性付清装修款,最后的装修质量由开发商负责;至于装修税金由谁交,可以到报价时再商量。 (34231)

  律师观点

  业主可诉求撤销合同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王勇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是典型的强买强卖行为。作为业主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装修公司、材料,这样指定装修公司要业主接受签下的合同是有失公平的。在非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业主可以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在目前情况下,建议业主通过房管局、消委等部门请求协商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咨询

  办理房产证需交以下费用

  薛先生:我买了商品房半年多了,办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交纳了4000元,请问这钱收得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办理房屋产权证,购房者需交纳的费用有:

  1.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按照总房价的1.5倍交纳;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交纳契税时,1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3倍的比例交纳,120平方米以下部分仍按照1.5倍的比例交纳。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的200%交纳;等到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3.房屋产权登记费:按照每套房屋80元的价格交纳。4.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每件4元。5.印花贴税:每件5元。

  开发商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我是某电脑商城的业主,现在门面还没到期,可是开发商却要强行单方面终止合同,很多业主都不同意,请问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强行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们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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