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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2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7:10 深圳晚报

      发改委出台意见拟限出租车企业和物业人员工资    

      不超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2倍

      

      据新华社、新京报、华夏时报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等五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对于出租车司机普遍不满的出租汽车企业员工的工资过高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员工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并非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费用均计入定价成本,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

      昨日,国家发改委还公布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小区物业人员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明年1月30日前,相关意见可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服务小区的物业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而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这是发改委首次对物业人员工资设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小区入住率影响物业定价等直接影响物业服务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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