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热户报停非得交钱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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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3:07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问题一:供热时间能否灵活些? 答疑:明年修订供热条例,对供热时间将给予考虑
刘主任解释说,关于供热时间问题,《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市区采暖期为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三月二十五日。”供热时间为法定时间。 根据群众意见,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已向市立法部门提出修订立项,将于明年对供热条例进行修订,待修订条例时对供热时间给予考虑。 问题二:供热收费如何进行? 答疑:“谁用热、谁交费”,实现供热商品化 刘主任说,关于用热费收取问题,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正积极应对供热体制改革带来的新情况,贯彻国家八部委《意见》,由过去的福利性用热变为个人消费。同时,将建立健全“谁用热、谁交费”的机制,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要求各供热企业从方便居民用户出发,研究探索供热收费的科学方法,使收费办法更加科学、便捷、利民,逐步实现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的方式。 问题三:用热户报停非得交钱吗? 答疑:原则上不允许报停,需要报停要交纳一定费用 对此,刘主任说,随着供热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由福利用热变为个人消费后,部分用热户提出报停用热问题。济南市供热办的意见是:由于热具有传递的特点,原则上是不允许集中供热居民报停,就是需要报停也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山东省供热计量试点定价指导意见中明确说明:“具有集中供热设施的用户用与不用热都必须交纳容量热价部分,这是根据热的可传导性和供热系统随时准备满足用户的需求而投入的费用确定的”。目前,正在制定报停条件和收费标准,文件出台后执行。 问题四:室内暖气不热该咋办? 答疑:用户应签订供热合同,确定双方利益关系 关于存在的暖气不热问题,刘主任介绍说,用热户室内温度达不到16℃标准的原因:一是供热单位供热质量问题;二是自管换热站问题;三是用热户用热设施设计不合理或使用不当。 其间,凡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由供热单位负责解决;凡属自管站问题由自管站负责,供热单位必须加强对自管站的监督管理,用户应签订供热合同,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用法律方式制约双方行为;凡属用热户问题应由用热户负责自行解决或求助供热单位帮助解决。由于目前还没有室温监测部门,可采取供用热双方认可签字的办法确定,根据双方所负的责任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尹玉涛郭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