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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不动产再转让据实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5:42 深圳商报

  我市出台税收管理新举措打击“假赠与”偷税逃税行为

  受赠不动产再转让据实征税

  深圳商报记者李怀今通讯员卓立峰车俏冰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市地税局近日出台了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

  无偿赠与不动产要公证

  措施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包括在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的《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赠与人、受赠人须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署声明:该不动产的无偿赠与是真实、合法的,没有收取(支付)任何货币、实物或经济利益,同时要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无完税凭证不予办理产权转移

  赠与方纳税人须向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及同意减免税批件,不征营业税。受赠方纳税人在向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或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应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征收机关留存登记表并在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房管部门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市地税局还明确,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及税收代征单位不代其开具发票。

  受赠不动产再转让须据实征税

  受赠人受赠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加大力度打击“假赠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税务机关将定期对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的公证信息、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加强纳税评估。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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