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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1月3日讯 (记者黄晓华)“椰心叶甲虫病遗祸海南,难道不是有关部门未履行好职责?”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时,不少委员认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吸取外来物种入侵的教训,应针对执法人员制定更有约束力的条款,对玩忽职守者应从重处罚。

  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四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动物疫病的防疫需要增加强制免疫病种。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等动物发给动物免疫证。审议中,委员们对实行强制免疫普遍赞同,但不少委员认为,在严格执行防疫措施的同时,应该尽量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利益,如有些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而不应摊派到从业人员身上。如动物疫病监测、强制免疫、畜禽标识、疫情处理、动物扑杀等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所需的业务和人员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失职行为应该从重处罚

  不少委员指出,法规赋予执法人员以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就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条例(草案)中规定,对违反检疫操作规程、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或检验报告、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少委员认为,这种规定显得“太客气”了。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会带来很大的隐患,如可能引起重大的动物疫病,产生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这就不仅仅是失职,而是违法犯罪。”由此,委员们建议修改有关规定,增强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力。

  监管部门职责应进一步明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检查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对每个部门的职责应该进一步明确,防止有利益时多头管理,无好处时互相推诿的现象。目前,全省各市县现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构名称五花八门、归口不一,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地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有委员认为,有些监管手续应该考虑简便易行,不至于给从业人员带来太多的麻烦。条例(草案)规定从省外引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需要经过“从规定口岸进入”、“向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检”、“到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站派人监督处理过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验放”等过程,有委员就此提出,这里不少环节都可能要收费,有的环节能不能取消?如已经无害化处理,且处理过程有人监督,是否可以取消抽样检测这道程序?

  对宠物也应加强管理

  委员们还认为,防控动物疫病,不仅仅是对从省外引入的动物的监管,对于一些自养自用的动物,也应当加强管理。如养狗等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但目前却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以加强对自养自用动物的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泔水不得用于饲养动物”,几名委员都认为,这一规定初衷是好的,但规定太笼统,如何操作、如何监督都是难题,应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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