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卫生局原副局长熊添田受贿被判6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7:45 长江商报 | |||||||||
新洲卫生局原副局长 熊添田受贿被判6年 4家行贿单位受到处罚
本报讯(记者蔡梨生通讯员戴雄文刘学武)11月2日,武汉市纪检部门正式通报了6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新洲区卫生局原副局长熊添田案,熊添田受贿被判6年。记者昨日获悉,新洲工商分局目前对4家向熊添田行贿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新洲工商部门证实,今年初,他们以法院对熊添田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作为突破口展开深入调查,最后查证,先后有上十家相关单位向熊添田行贿过,最后,对4家未超过追溯期单位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介绍,查明这四家单位的违法事实分别为:2003年8月至2004年2月期间,江苏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共向新洲区人民医院销售了货值110余万元的药品,为了扩大药品销售数量和及时收回药品销售款,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姚某共向当时任该医院院长的熊添田行贿2.4万元。 自2001年开始,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先后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销售药品,为了感谢熊添田对公司的关照和及时收回药品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行贿给熊人民币3.5万元。 河北某医学系统有限公司为了向新洲区人民医院销售价值50万元的多参数监护仪、单导心电图机、有创呼吸机、超声骨密度仪等医疗设备,该公司业务员杨某为了感谢熊添田的帮忙和及时收回货款,先后给熊贿赂人民币1.8万元。 武汉市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为了顺利承建新洲区人民医院基建工程和及时结算工程款,从1996年至2005年2月,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先后9次送给熊添田人民币15万元。 工商部门认定:上述四家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以销售商品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分别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