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社保职工可追补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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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8:0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长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职工自投诉之日起最多可向前追缴2年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拖欠的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工资、长期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确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劳动者对该行为的投诉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过2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对补发工资(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的请求,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
举例说,一名职工到一家单位工作已经有3年时间,可该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与单位交涉无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职工本人符合参保条件,劳动部门则可以责令该单位为其向前补缴2年的社会保险费。而在以前,这种情况是没办法补缴的,给劳动者今后养老待遇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