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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再告公婆要居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8:09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轰动一时的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继承权案落槌不到半年,为人工授精孩子争得房产权的儿媳李某,近日又以公婆故意刁难、设障,使其无法入住为由,再次将公公、婆婆告上秦淮区法院。

  媳妇:赢了官司难进家

  公开儿子是人工授精内情的李某诉称,半年前,秦淮区法院以“ 2006 秦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她和孩子是秦淮区文安里某号6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她和孩子至今仍无法入住。李某说,拿着法院的判决,她和儿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拿到房产证,她刚上五楼,就被楼道上防盗门及阁架挡住去路。好不容易让公婆打开楼道内的防盗门,进了屋里,又发现公公、婆婆在房屋内堆放了许多物品,让她和孩子无法踏入。

  李某认为,公婆此举是在故意刁难,严重侵犯了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她要求法院判决,住在对门的公公婆婆将房屋内的橱、柜、床、自行车等杂物搬走,并拆除五楼楼道内的防盗门及阁架。

  公婆:障碍是儿子生前搞的

  “这些都是我儿子生前装的,她进不了门,与我何干?”李某的公公郭某、婆婆童某对儿媳再次将他们告上法院十分反感。法庭上,他们辩称,防盗门和阁架是儿子生前安装的,在楼道上没有占用住房面积,如果要拆除,应由儿媳自行拆除。

  “房子我都给她了,还要房子里面的东西干嘛?她不拿,我也不要。”李某的公婆表示,房屋内的橱柜等杂物,应该由儿媳自行处理。“自行车和小床,我们已经拿走,橱和柜子以前是我们给儿子媳妇使用的,我们不要,都给她。”婆婆童某法庭上说。

  法院:儿媳可自行拆除障碍

  法院认为,文安里21号5楼半楼道内的防盗门及阁架是李某丈夫生前安装,李某是知道的。现李某要求公公婆婆拆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可自行拆除防盗门及阁架。601室房屋内的柜和橱是公公婆婆在李某丈夫生前赠与李某夫妇的,已属李某所有,公婆不要求李某返还,李某可自行处理。

  近日,秦淮区法院判决,驳回儿媳李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秦民 蒋云波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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