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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8:14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凸现三大亮点

  ●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等骚扰被禁止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在日前召开的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上,四个草案经讨论原则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安徽省保护电力设施和查处窃电条例(
草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这部与我省妇女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法规草案,共进行了30多处补充和延伸。该草案有哪些新亮点,为何将禁止性骚扰写入立法?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武扬。

  亮点一:增加保护女职工权益力度

  背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保和福利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张武扬:草案主要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第一,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安排休养、疗养。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第三,结合上位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自定标准歧视妇女”等。

  亮点二:界定5种行为是性骚扰

  背景:性骚扰是近年来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此次修订过程中引人关注的问题。

  (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未经性骚扰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不得报道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张武扬: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草案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如语言骚扰是指: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电子信息骚扰: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肢体行为骚扰: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草案)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处罚条款,说明实施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执法机关就可以有效使用国家强制力,阻止性骚扰行为的继续和升级,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降低妇女受到的侵害。

  亮点三:明确家庭暴力求助部门

  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呈较高的增长态势,有的案件情节比较恶劣,后果严重,妇女已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草案)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有权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公安、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

  张武扬:草案分别从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列举一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要求他们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增强草案的可操作性。(通讯员高珊珊记者陈酿冯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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