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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获刑15年法院确认贿款物41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1: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昨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

  法院认定其受贿罪成立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张恩照利用其担任原中国建设
银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19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鉴于张恩照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本案受贿事实,属于自首,且赃款、赃物全部退缴,对张恩照依法可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张恩照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到张在为请托人帮忙时特意提到的“确保建行无风险”的前提。律师表示将于近期会见张恩照,听取其是否上诉的意见。

  律师:所受房已交款属犯罪中止

  张恩照律师表示,由邹建华给予张恩照一套上海住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万余元,是张受贿中的最大一笔。直至案发,房子使用权并未实际转移,该房钥匙仍在邹建华手中,房屋仍在对外出租,房租由邹收取。房屋产权虽已过户到张恩照之子张纪纲名下,但是在有关组织对张恩照调查前,张纪纲已交上房款。因此,律师认为,这一受贿行为属犯罪中止。

  另外,律师认为,大量证人证言显示,张恩照在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时,均表示要在“建行没风险”的前提下办理,其主观上考虑到了建行的利益,客观上,所有贷款均符合建行规定,经过严格审核程序,没有违规贷款。

  在被调查期间,张恩照不但主动供述了受贿的事实,而且说明了全部赃物、赃款的去向和所在地点,并且通过组织给家属写信,上交赃款赃物,并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应认定为自首。基于其良好认罪态度和曾在建行的工作业绩,辩护律师代其请求法庭,希望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称交房款为了规避审查

  对于检方所指控的419万,法院最终全部确认。判决书中称,张恩照所犯受贿罪可以自首论,且具有退赃表现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恩照在案发前已将“购房款”支付给邹建华,属于犯罪中止,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经调查确认,张恩照虽未实际占有邹建华所给住房,但其同意张纪纲在不支付房款的情况下与邹办理过户手续,并由张纪纲保管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既遂。为规避组织审查,张恩照于案发前通过张纪纲给付房款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受贿指控

  ●2001年五一期间,杨震寰特意赶到上海,在一酒店餐厅里将一个装了3000美元的烟盒交给张恩照及其夫人。

  ●后张恩照分三次在海缘山海鲜酒楼接受了杨给予的共25000美元,并分6次在杨的住所收取了其51000美元,在香港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其5万港元。

  ●2002年5月,在“天上人间”停车场,张恩照收下了覃辉给予的1万美元。

  ●2004年春节前,在北京“钻石年代”歌厅停车场,张恩照再次收下覃辉给予的2万美元和20万港元。

  ●2004年3月,在覃辉的车上,张恩照拿到了1万美元。

  ●另有两笔直接给付了张恩照的妻子张俭和儿子张纪纲。其中一笔是覃辉通过他人,将10万元人民币给了张俭,表示给其父亲治病用,张俭表示,这笔钱张恩照事先并不知情。另一笔则是2005年春节前,覃辉因为给张纪纲推荐了一只股票赔了,给他的弥补损失的2万美元。

  ●邹建华先后给予张恩照手表一对、按摩椅一台和房屋一套,共折合人民币267.66万元。

  (李欣悦)

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获刑15年法院确认贿款物4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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