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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点题采访]如何认定破坏选举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7:25 荆楚网-湖北日报

  读者点题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读者汪亮:近年来在基层选举中,以贿赂、暴力等非法手段干扰、破坏选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涉及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现实中,这些行为往往通过“暗箱”操作,或是打“擦边球”,不容易界定。我们怎样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呢?

  记者采访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张牢生介绍,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惩处分三个层次:一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

  张牢生说,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掌握好三个界限: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涉及选举的犯罪,包括妨害选举罪和打击报复罪,其中贿选的认定较复杂。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二是违法与违纪的界限。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三是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限。在选举工作中,有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有的则是因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造成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等问题。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记者赵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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