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费用禁入的士定价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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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7: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国家发改委官方公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六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据悉,出台该办法是因为各地都在执行自己的标准,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目前该办法正在广泛向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
意见稿规定,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以及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 记者王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