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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浴池摔成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0: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郭学文】75岁老人闫某浴池换床位时,脚踢在服务员的脚上被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在治疗期间,闫某产生各项损失3万余元。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浴池经营者和闫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认为,在闫某行走时,浴池的服务人员未尽职守,造成闫某摔伤,对此浴池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闫某年事已高,在其行走时未注意安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王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和平区经营一处温泉浴池。2005年9月30日上午,原告闫某持购买的年度澡票到被告的浴池洗浴。浴池工作人员劝说闫某要有人陪伴,闫某表示身体很好没问题,工作人员于是卖给了闫某澡票。闫某进入更衣间后,服务员给他安排了床位。闫某想换到里边的床位,问服务员里面的床是否有人,服务员告诉闫某没有人,坐里面也行。服务员回答后即与闫某旁边的客人说话,闫某起身往里面走时,他的脚踢到服务员的脚上,结果被绊倒在地。服务员将闫某扶起后通知了他的家属。经医院诊断,闫某为右股骨颈骨折。在治疗期间,闫某共支付医疗费2.4万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在店堂悬挂的入池须知中注明:儿童、老人、残疾人必须由成年人陪伴,在澡票上亦印有入池须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示规定”儿童老人入池洗浴应有成年人陪伴,但在原告前去洗浴,且没有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仍然卖给原告澡票,允许原告个人入池洗浴。被告知道原告年事已高,应让服务员注意关照服务,但在原告要求换床时,因床位之间空间比较狭窄,服务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照顾原告走到床位,而是站在床边与他人说话,以至原告踢到服务员脚上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年事已高,到浴池洗澡,在没有成人家属陪伴的情况下,个人应注意安全,在其行走时,没有注意安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的50%,其余50%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50%,即人民币1.5万余元。一审宣判之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闫某是强行进入浴池的,浴池方面劝阻未果。闫某在澡堂内摔伤是自己造成的,闫某摔伤与自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到王某经营的浴池洗浴,已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王某应向闫某提供服务,而且闫某年事已高,浴池一方更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闫某行走时,浴池的服务人员未尽职守,造成闫某摔伤,对此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闫某年事已高,在其行走时未注意安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令闫某的损失由双方各半负担,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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