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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犯罪嫌疑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9:34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1月5日电(记者范春生)不但自己偷自行车,还以口头传授、动作示范的方法,向他人传授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技巧”和作案后逃避侦查的犯罪经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今年4月20日晚,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南转盘附近发生一起盗窃案,市民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盗走。当日22时许,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的基层民警在巡逻堵卡
时将乘坐出租车的张某查获。据张某交代,他于4月间伙同周某、刘某在铁西新区、大东区、皇姑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很快,周某、刘某也落网。

  经讯问,几人交代了自今年4月16日至4月20日先后在铁西新区、大东区、皇姑区三次盗窃电动自行车,涉案金额3000余元。令人吃惊的是,张某和刘某的盗窃技能,全部系周某所授。

  据刘某交代,今年4月,周某在铁西新区一家影剧院附近曾经给他们示范过偷车。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刘某、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共犯)。周某故意用语言传授、动作示范等方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还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因此起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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