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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访美学者侵吞国资530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2:19 现代快报

  伪造工资表疯狂敛财

  伪造工资表,借他人名义冒领工资,成为吴芬清鲸吞钱财的第一招。1994年4月至2005年2月,吴芬清担任国有企业湖南东方招商大厦公司(对外又称“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此期间,吴指使招商大厦财务人员,以员工名义伪造其亲属或他人名字造入工资表领取工资,共冒领工资114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挥霍。

  成立合作企业假出资真退款

  吴芬清玩假出资真退款的招数,贪污资金99万余元,则让检察人员“领教”了他玩空手道的厉害。

  1995年3月1日,湖南省招商局直属国有企业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正式托管经营招商大厦。吴芬清作为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了招商大厦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同年6月,经湖南省招商局批准,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与马王堆乡、美国环太平洋(集团)公司共同签订了招商大厦中外合作合同,成立中外合作湖南招商大厦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美环公司出资30万美元。

  然而,外商美环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于是吴芬清玩起了假出资真退款的招数,贪污公款。他安排人员伪造了美环公司印章和美环公司法人代表肖镜如印章,开立了银行账号,印章和银行账号均由自己控制。

  1997年10月,在美环公司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吴芬清以退还外商投资款30万美元的名义,从招商大厦账号上将人民币257万余元转至自己控制的假美环公司银行账号上。其后吴又通过几次转账、做假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进行冲抵,贪污了其中的99万余元资金。

  贪污巨额营业收入

  据检察人员说:“1997年7月,吴芬清以岳父、母亲、妻子的名义,成立长沙市美东经贸有限公司,成为他将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的工具。”

  “与此同时,湖南省外经贸委与湖南省美东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1997年7月3日,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更名为湖南省美东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签订了集体承包合同。1997年7月23日,吴芬清为达到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套印了湖南省外经贸委领导签字的集体合同,伪造了一份个人承包合同,该合同修改了原集体承包合同的利润分配方式,改为由吴芬清自主分配。就这样,吴芬清将财权牢牢地抓在手里,为自己的贪污大开方便之门。”

  在担任招商大厦总经理职务期间,吴芬清利用自己掌管财权的职务便利,采取营业收入截留不入账的手段,将招商大厦1207万元营业收入截留,据为己有。

  千余万国有资产瞬间流失

  “在1997年至2004年间,吴芬清在修建招商大厦培训楼的过程中可谓机关算尽,通过成立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协议、公证等多种手段,将这幢大厦从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传良认为这是吴“技术含量”最高的犯罪行为。

  1997年,马王堆乡与省美东服务中心协商后,决定由马王堆乡出土地,省美东服务中心出资,在东方大酒店旁的空地上兴建招商大厦培训楼,与原酒店建筑连为一体,建成后按投入分配产权。

  1997年7月,早有预谋的吴芬清打起了这幢大楼的主意。他将省美东服务中心所得的财政拨款参股到自己虚假注册成立的市美东公司,并通过伪造投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稽查报告等法律文件的方式,利用自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签订市美东公司与招商大厦关于培训楼的托管承包经营协议,由市美东公司收取托管费。

  此后,吴又将省美东服务中心经营的招商大厦投入的培训楼建设资金1551万余元、土地转让费104万元全部抵扣给私营的市美东公司,使湖南省外经贸委立项的由财政拨款和招商大厦营业款兴建的公有的湖南省外经贸委培训楼成为市美东公司所有,将培训楼完全据为己有。

  仅此一项,吴芬清侵吞国有资产就达1655万元之巨。

  非法所得数目惊人

  吴芬清不仅涉嫌贪污3165.9万元人民币,同时经侦查部门侦查认定,其获取的非法所得共计2177万元人民币、2.45万美元。

  新东方大酒店开业时间为2002年10月,由于新东方大酒店系吴芬清实际控制的私人企业,非国有企业,因此,新东方大酒店营业后形成的利润属于非法所得。经检察院查证:新东方大酒店装修投入及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共计2561万元。其中在2002年10月之前投入1207万元,该项投入为吴贪污的国有资金;2002年10月之后投入1354万元,虽然由吴芬清和招商大厦的营业收入截留构成,但已无法分清,检察院认定为吴芬清非法所得。

  市美东公司投资20万元,系新东方大酒店2002年10月之后入账,为非法所得。

  美环公司股份9.67万美元,经查证系吴芬清贪污61.6万元人民币后购买了7.42万美元的本息合计,因此,2.45万美元系非法所得。

  湖南东方张氏浮盘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共计139万元,其中截留招商大厦营业款50万元,骗取国家创新基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贴息资金89万元。89万元系非法所得。

  此外,新东方大酒店在永州阳明山投资款的643万元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再投入;2006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侦查到新东方大酒店公司账户内的47万元也系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扣押24万元人民币,经查账也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利润的截留款,这些款项检察机关均认定为吴芬清的非法所得。

  据《法制早报》

  吴芬清,一名昔日的访美学者,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发表过专业论文《国有资产私有化》。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在自己专业经济领域里有所建树的人,最后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建起了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

  他曾任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等,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因涉嫌贪污、侵吞国有资产,捞取个人非法所得,近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吴芬清涉案资金之巨、犯罪事实之触目惊心,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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