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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上班途中被车轮碾过小腿伤残用人单位赔偿3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3:20 深圳特区报

  女工上班途中被车轮碾过小腿伤残

  用人单位赔偿35万余元

  【据新华社上海11月5日电】(梁志明)刘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致残,被认定为工伤,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用工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刘女士医疗
费等费用。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刘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05年1月,刘女士到这家餐饮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刘女士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2005年4月,刘女士在骑助动车上班途中,在上海市嘉定区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轮碾过了她的小腿,致其小腿毁损伤。

  2006年6月,刘女士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及伤残补贴35万余元获得了支持。餐饮公司不服,于2006年9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女士和餐饮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因机动车事故引起工伤,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刘女士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先向单位要求工伤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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