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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规定22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要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22种违法行为当事人要负全责

  据海口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过的;

  4、逆向行驶的;

  5、车辆载物遗洒、飘散导致事故的;

  6、不按规定倒车的;

  7、掉头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8、违反规定掉头的;

  9、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不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13、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14、单方面发生事故的;

  15、不按规定会车的;

  16、不按规定超车的;

  17、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18、准备进入环行路口时不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19、不按规定装载货物的;

  20、不按路口导向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的;

  21、非许可车辆驶入专用车道的;

  22、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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