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规定22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要负全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22种违法行为当事人要负全责 据海口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过的; 4、逆向行驶的; 5、车辆载物遗洒、飘散导致事故的; 6、不按规定倒车的; 7、掉头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8、违反规定掉头的; 9、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不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13、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14、单方面发生事故的; 15、不按规定会车的; 16、不按规定超车的; 17、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18、准备进入环行路口时不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19、不按规定装载货物的; 20、不按路口导向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的; 21、非许可车辆驶入专用车道的; 22、溜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