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地质环境最高可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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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0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陈酿)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日前讨论并原则通过《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今后我省将鼓励个人投资保护与治理矿山环境,而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最高将可罚款5万元。 草案规定,今后我省对矿山开采,将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草案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标准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