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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41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今后,审计机关将对全市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等的审计结果,以公告或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让百姓知晓。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鞍山市制定出台了《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列十七条,明确审计报告是指向社会公开的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该《暂行办法》,全市的审计机关今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对九项重大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具体是: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事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结果;法律法规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等九项内容。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审计公告履行的程序、包含的内容、公告的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对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等。

  首席记者 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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