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济适用房 最高可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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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59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开发商擅自变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或户型面积的,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日前,《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单户套内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同时不得用于出租。 ;《办法(意见稿)》中还规定,开发商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开发商要有三级以上资质 《办法(意见稿)》指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含35%)的项目资本金,并拥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单户套内面积不得超80平米 《办法(意见稿)》同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要设计为平层,单户套内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此外,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与我市之前的规定相比,新增加了“在我市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5年后可按普通商品房出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随时以不高于房屋总价的价格出售给本地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后,本人仍符合条件的,还可再次申请购买。但是,从他人手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 购买了经济适用房5年后,可变为普通商品房按市场价出售。但是,出售前,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向政府缴纳收益。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