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共有财产须业主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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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09 京华时报 | |||||||||
据《南京晨报》报道近日,南京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市即将出台新修订的《南京市业主大会导则》,其中对“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财产必须经全体业主通过”进行了详细规定。 由于部分业主的利益需要或业委会出于个人需要将小区物管用房对外转让、出租的行为在近年来并不少见。近日,南京市物业办有关人士透露,为了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即
据介绍,由于小区业主很难聚齐,小区共有财产处分的操作性实际上已经很小。“有的人可能会质疑,这个规定操作性难。实际上,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业主的利益。”这名人士说,物业用房等小区的共用财产属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部分人或者业委会私自将其转让、出租必将给其他业主带来损害,“尽量不转让、不处分,这样才能让物业用房等共用部位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与《南京市业主大会导则》配套出台的《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将对欠缴物业费、遛狗、装修干扰其他人如何处理等作出规定。 对于业主装修影响他人,公约规定“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于一直纷争不断的小区业主养狗问题,临时公约要求“业主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