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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新法  将近年来人大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吸纳到法规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47 中国环境报

  吴玉萍 王鹏

  本报讯甘肃省人大日前正式批准了新修订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于11月1日起实行。

  据介绍,这次修订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
原“办法”从内容、结构到文字都做了较大修改。总的原则是既要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精神,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原则,又要结合兰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将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的一些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吸纳到法规中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关于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办法”在修订中,吸纳了兰州市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的内容,包括城区实行集中连片供热;城区居民不得使用烟煤,各煤炭加工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掺杂烟煤的型煤;根据需要对企业可做出停工、停产、限产的决定;改变城区道路的清扫方式等。

  “办法”对大气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公告,召开新闻通报会。

  “办法”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单位食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烟道等措施,做到达标排放。新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其他损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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