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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整合遭遇权属纠纷困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18 法制早报

  中国商报记者(杨宏生)由于煤矿资源利润空间过大,小煤矿层层转包、产权不清,导致矿主在生产中很少增加安全 投入,更不会考虑资源回收率,从而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安全隐患。为了明晰产权、遏制频发的矿难,山西省启动了煤炭 资源整合工作,并进行了采矿权改革试点。然而,这场整合与改革却遭遇到了有关煤矿权属的纠纷,并将此前权属纠纷的所有 矛盾都暴露出来。

  “这是典型中的典型”

  “类似这种权属纠纷,我自己见过很多。”山西省临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张副主任说。“在煤矿资源整合 过程中,涉及到权属纠纷比较麻烦,其中涉及到一些政策性的东西。一些政策性的东西可能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我们村大部分人都在这个煤矿工作。”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中卫乡李庄村一位村民说。他所指的煤矿就是村里的蟆 沟煤矿,长期以来,全村人的生活、工作基本上都围绕着这个煤矿进行。

  “从去年开始,我们全村人每人每年还可以在矿上领取生活费500元。”然而,就在李庄村村民指望蟆沟煤矿改善 生活的时候,一场官司却彻底打破了村民的希望。在煤矿工作的村民失了业,许多村民不得不外出打工。

  现在,已经具有独立合法的产权、开采权、经营权的蟆沟煤矿莫名其妙地成了一桩与该煤矿产权毫不相干的诉讼案的 执行标的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事情要追溯到2004年,当时翼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山西省政府有关整顿煤矿采矿权和安全生产的精神以及 临汾市《进一步完善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一些煤矿的采矿权。其 目的是,改变原本属于国家和集体的煤矿采矿权长期被私人非法承包进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矿难频发的局面,促进煤炭工业的 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蟆沟煤矿按照政策和法规得以合法出让,受让人是来自山西省侯马市的段南峰。段南峰按有关规定缴 纳了150万元人民币出让款,按法定程序办理完成了相关法律手续,并通过了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的复产验收、依法办齐了生 产所需的相关证件。同时,为了维护和照顾李庄村村民的利益与感情,段南峰还就当地老百姓的就业和利益补贴进行了政策之 外的补充。此后,段南峰开始陆续投资3000余万元进行安全设备购置、矿区改扩建等。

  至此,各方都是满心欢喜——好政策为村民们召来了“财神爷”;煤矿因为投资人的投资建设而从昔日毫无安全保证 的小矿坑变成了项项达标的现代化煤矿企业;村民们的就业、生产安全、生活水平都有了更好的保证、提高。可是,好景不长 ,一场莫名其妙的官司粉碎了这一切,起因是凭空又冒出了两个为蟆沟煤矿而打官司的新“东家”。

  有村民介绍说,1997年,当时的李庄村村委会与当地一名下岗职工李某私下达成了煤矿私人承包协议,李某投资 6万元,承包年限为10年。仅几十天,煤矿便造成了两人伤残。由于李某的承诺资金无法到位,导致煤矿无力经营,李某便 退出了承包。一年后,为了盘活煤矿,村委会又把煤矿承包给了另一承包户乔某。几年后,乔某也因为无力继续运营而退出承 包。

  正当全村为煤矿荒废停产而着急发愁的时候,国家对煤矿又有了新政策,山西省迎来了煤炭资源整合及煤矿采矿权有 偿出让的改革春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经村民大会通过、报翼城县政府批准,村委会与侯马人段南 峰签订了《中卫乡李庄村(原东佛村)蟆沟煤矿出让协议书》,同意将该煤矿的采矿权等依法有偿转让。

  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改革政策将矿产的采矿权、经营权、所有权合一,明晰了煤矿产权,投资人愿意通过大量扩建投资 来加强安全投入,小矿坑很快就变成了规范的现代企业。不料,曾经的承包人李某在此期间先是强行接收煤矿,之后又起诉了 另一承包人乔某,要向其索要煤矿承包经营权。2003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乔某将煤矿承包 权交还给原告李某。乔某分别进行两次上诉,结果均维持原判。

  记者查阅了相关的判决书(复印件)后发现,集中起来法院的认定结果有三点——第一是认定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私 人承包合同有效;第二是认定乔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第三是认定案外人段南峰没有受让煤矿的优先权。

  “类似这种权属纠纷,我自己见过很多,这个案子很典型,可以说是典型中的典型。”山西省临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张副主任说:“在煤矿资源整合过程中,涉及到权属纠纷比较麻烦,其中涉及到一些政策性的东西。煤矿资源整合 我们临汾市是试点,很多东西我们不好讲,一些政策性的东西可能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一位始终关注山西煤矿发展的人士说,既然是针对煤矿资源整合搞试点,那么有些东西就会超越现有的法律法规。如 果不允许超越(现有的法律法规),那么试点工作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就不可能顺利进行下去。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 如果大家都去打官司,诉讼时间过长,根本不利于煤矿的资源整合,只会加剧内耗。

  整合煤炭资源

  旨在遏制矿难

  “重大事故频发,小煤矿占到全省的80%左右。”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的一位负责人曾向媒体说。据该局提供的数据 显示:2004年山西省百万吨死亡率为0.98,国有大矿为0.12%、地方国有矿为1.28%、乡镇煤矿为1.91 %,乡镇煤矿是国有大矿的16倍。

  2004年4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发生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由于层层转包、产权不清,居然找不到负责人。时任 省长的张宝顺当场拍板启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并将临汾定为山西省“煤炭采矿权有偿使用”试点城市。一个月后,省长 助理亲自带队到临汾制定出了一整套实施方案。

  2005年6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出台。10天后, 张宝顺卸任省长,转任山西省委书记,于幼军继任省长。今年2月28日,于幼军省长发布省长令,颁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 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将试行意见进一步具体化。

  山西省社科院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宏英认为,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可以视为山西煤炭行业的“一场重大变革”, 将使山西煤炭工业长期存在的增长方式粗放、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等问题得以逐步解决。而作为全国第一产煤大省, 山西的这一举措必将对全国煤炭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司法审判能否

  代替行政审批?

  “这种判决认定事实严重失实,适用法律错误。”有关法律专家就李某与乔某的官司分析说。从表面来看,纠纷和诉 讼的根源在于村委会“一女二嫁”。按此推理,李某应该是告错了对象,村委会本应是此次诉讼的被告,李某和乔某是分别和 村委会发生合同关系的两方,两人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何来诉讼?

  法律专家指出,本案再审判决时,蟆沟煤矿已经过政府矿权改革政策、程序受让给了该煤矿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无论 是李某承包还是乔某承包,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李某与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李庄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 无论是从形式要件上和内容上看均属于一份矿产开采经营承包协议。但该协议无论是在签订之前还是在签订之后,一直都没有 依照法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矿产开采主管部门办理过批准经营、开采的合法手续,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 的规定。

  此外,“本案的判决不仅涉及了参与诉讼方的争论,还直接对案外人段南峰与李某的采矿权资格对矿产资源的优先受 让权等进行了变相认定,这是用司法审判权来代替行政审批权,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应该出现这种越俎代庖的现象 。”山西当地一位关注此案的律师这样说。记者调查中发现,有关判决认定案外人段南峰没有优先受让权的依据是一份已经明 文规定作废的文件。

  按理说,法院应该考虑目前的事实——在山西煤矿资源整合与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政策下,蟆沟煤矿已经按照合法 程序进行了出让,采矿权、经营权、所有权已经统一,而对于曾经的承包人的诉讼,按照法理精神不具备成立基础。但有关法 院不仅对其进行了受理,还用判决的形式维护了这些与政策相悖的承包,并对蟆沟煤矿进行了强制执行。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邵副院长说,此案现在再审的结果他还不知道,现在这个案子该谁负责也不知道。

  现在的局面是,“莫名的官司”、不断的“强制执行”让蟆沟煤矿的正常生产无法继续。

  段南峰说:“李某与乔某之间的诉讼与自己无关,自己是按照国家、省、市就矿权改革中关于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政策 法规依法受让的蟆沟煤矿,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收取了我缴纳的受让金。所有证照的主体登记人都是我,人民法院为何莫名其妙 地来侵害我已通过行政审批而取得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2004年8月4日,翼城县人民政府发出了一份编号为“翼政函发[2004]41号”的文件,其 全称为《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翼城县中卫乡东佛村蟆沟煤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受让人的函》。根据该文件复印件显示,翼城 县人民政府致函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翼城县中卫乡东佛村蟆沟煤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受让人为段南峰”,出让后煤矿企业 性质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段南峰。

  参与诉讼人之一的乔某认为,法院现在判决让自己把“蟆沟煤矿承包经营权”交还给李某,但这个所谓的承包经营权 在新政策下早已经不存在了。另外,自己也在几年前退出了承包,这让自己怎么交、交什么?

  目前在山西省开展的矿权改革,就是要革除、整治那些导致种种煤矿祸患的根源——煤矿的私人非法承包,进而明晰 产权,让种种短期思想、短期行为变成长期投资建设。但反观围绕蟆沟煤矿的诉讼,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些问题又很值得 当地有关部门深思。

  ——摘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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