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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困局的经典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18 法制早报

  一起简单案件6年13次裁判未了

  6年前,叶正忠还算一个成功的商人,手里至少也有几百万。

  6年后,这个人发生了三个变化:

  其一,成为知名的“讼棍”;

  其二,变得赤贫;

  其三,变成了一个挑山工。他说自己一口气能徒步几十公里山路,只不过和别的挑山工有所不同的是,人家挑的是实 物,自己挑的却是沉重的心情。

  没有了

  叶正忠本是贵州人,因在河南当兵,转业后随妻客居河南新乡。

  年过不惑之后,思乡之情日浓。1999年时,他决定,回老家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创业。和他一起到 贵州的还有一位河南人娄季学。

  经过商量,叶正忠出资300万元,两人共同承包了一家生产铅锌的排德尾矿加工厂。矿场的开发需要周期,两年后 生意才开始稳定,但纠纷也随之出现。

  纠纷中有一位被叶正忠称为“命中克星”的人物,叫贺贤君。

  2001年7月10日,叶正忠的矿场与贺贤君签订了一份购买铅锌矿粉的协议。协议约定,由贺贤君预先交纳定金 和预付款等共计40多万元。

  正当叶正忠的矿场加班加点生产货源之时,2001年9月18日,贺贤君走入了与丹寨县同属黔东南自治州的凯里 市法院。

  这一天成为叶正忠刻骨铭心的日子,他说他的“厄运”从此降临。

  当天,凯里市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因为叶正忠矿场不能及时供货,违反合同约定,对排德尾矿厂的全部设备和价值4 0万元的铅锌矿粉予以诉前保全并查封。

  “我们确实部分违反了合同,没有及时供货,但是,整个厂矿被查封有点太突然,太让人接受不了了!”叶正忠牢骚 归牢骚,但觉得只要能还上钱,或者把货物补上,也就没事了。

  11天后,叶正忠接到凯里市法院送达的贺贤君的正式诉状。

  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伙人娄季学在法院的主持之下,与贺贤君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排德尾 矿厂交由贺贤君经营管理:“以利润偿还债务”。

  协议随即生效,贺贤君入主排德尾矿加工厂,组织生产经营。

  “又不是还不起钱,为什么要把整个矿场交给他?!我们不是什么都没有了吗?”叶正忠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

  之后,他主张因为自己作为主要当事人之一,没有参加调解,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凯里市法院再审。法院很快 就答应了叶正忠的请求。

  然而,此次的主张虽然合情合理,但成为叶正忠一生中最为懊恼的一件“蠢事”。

  又有了

  2002年11月7日,凯里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准备再审。

  叶正忠和娄季学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准备。

  此时他们从法院获知,贺贤君增加了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40万元增加至80万元,理由是,按照约定预付款已 经转化为定金,应当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

  根据法院庭审资料显示,贺贤君没有及时交纳因为增加诉讼标的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依法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 持。

  2003年4月11日,凯里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调解书被撤销,他们赔偿的数额为80余万元。

  “不上诉还等什么?”叶正忠和娄季学拿定主意,“死战”到底。

  就在上诉期间,案件再次横生变数,越加扑朔迷离。黔东南中院作出了一份485号裁定书,裁定排德尾矿厂继续由 贺贤君经营管理,任何人不得妨碍。裁定依据竟然是已被再审撤销的调解书。

  叶正忠如坐云中。

  2003年10月17日,黔东南中院终审判决,结果基本维持了再审判决的内容。

  从此,叶正忠隔三差五“跑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戏称:“老叶,每天上班都挺准时啊。”

  2004年6月,黔东南中院开始复查该案。6月7日,黔东南中院裁定中止485号裁定书的执行。

  排德尾矿场重新回到叶正忠和娄季学手里。叶正忠心里真正感觉到了“重见天日”的兴奋:“已经铁定失去的东西, 这不是又回来了吗?”

  但是,这种兴奋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

  又没有了

  虽然法院裁定矿场重归旧主,但贺贤君没有立即履行。因为他手里还有“一张王牌”,即黔东南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与485号裁定无关。

  早在2004年的3月3日,凯里市法院作出43号裁定书,厂矿的经营管理者是贺贤君。485号裁定书虽然被撤 销了,但是还有43号裁定书。这让叶正忠又陷入苦恼的两难境地。

  当年10月,贵州卫视介入对本案的报道。之后,黔东南中院再次复查该案,10月26日,裁定中止43号裁定书 执行。

  截止到此时,贺贤君已经对厂矿经营了三年。

  但无论如何,这次,厂矿算是真正回到了叶正忠手中。他和娄季学准备重新开始。

  两个月之后,当年的12月6日,叶正忠又接到了黔东南中院的正式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向法院交纳30万元的保证 金,之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同时法院答应对贺贤君三年以来的经营进行评估核算。

  “折腾了这么长时间,哪里还有钱,别说30万,3万块都没有啊。”于是,叶正忠主张先清算贺贤君三年的经营收 入,法院没有立即答应。

  这种僵持局面大致持续了一年。2005年11月21日,黔东南中院再次正式书面通知叶正忠:无法对贺贤君三年 的经营进行评估核算,重新查封排德尾矿加工厂,评估拍卖。

  2006年1月5日,黔东南中院裁定拍卖排德尾矿加工厂,理由是“(叶正忠等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

  3月6日,拍卖成功。黔东南中院再次作出裁定书,以“(叶正忠等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所以将排德尾矿加工厂 拍卖给了参加竞拍的杨荣,整体厂矿的价款是172.1万元。

  “折腾来折腾去,竟是这样一个结果。贺贤君经营我们矿场三年,难道我们还是‘未履行义务’?”叶正忠已经筋疲 力竭,他暗下决心,如果把拍卖款的剩余部分退给他们,从此回到河南隐姓埋名,“再也不打官司了”。

  然而时至今日,一分钱拍卖款也没有进入叶正忠的腰包。

  还剩什么

  纵观本案,可谓百转千折。而实际上呢?案情近乎简单到任何人都可以看明白的地步:买卖没成,退钱。

  如果叶正忠不再坚持,承认双倍退还贺贤君定金,凑了钱给人家,甚至都不用打官司了。如果没钱给,法院直接进入 评估拍卖程序,也用不了6年的时间。如果时光能够倒流,这6年对于法官而言可以办理多少其他案件,即使不办案,拿出这 些时间学习业务知识,肯定能够提高水平。而这6年对于叶正忠他们来说,即使不办矿,干点什么都不会沦落到今天的“赤贫 ”状况。

  如果法院能够在贺贤君经营期间加强监管,也不至于无法评估。按照叶正忠经营矿山的经验,贺贤君三年经营下来, 至少盈利百万余元,而实际最多只欠80多万元。当然,这样的数字对于贺贤君而言是不能接受的。没有法定机关的评估,叶 正忠自己的估算没有效力。

  还有很多如果,但说这些已经没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重心问题不是在实体的审判环节,而在于从诉前财产保全开 始的执行行为上:“执行工作不能只是单方面的考虑债权人利益,合法范围内保护债务人利益,也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方面。” 他说:“其实这起案件也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我国有关执行的法律不健全,法律不健全,法官的自由衡量权就会无限扩大, 加之一些法官素质较差,就会出现如本案这样的乱局。”

  而从已被媒体曝光的诸多案例上看,因为法院失误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不在少数。比如武汉中院就曾因错误执行后 ,给付国家赔偿40多万元等等。很多法官认为,导致执行受挫的原因有人为因素,也有法律不健全的因素,他们期待着一部 可操作性强、内容完善的执行方面的法律出台。

  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在准备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草案,至今,已经 形成了第四稿。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赵金山法官告诉本报记者,《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曾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审议范围 ,应该是还不成熟的原因,没有通过。目前来看,这部法律的出台尚需时日,最近审议的可能性不大。

  从有关方面获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除了加大对欠账“老赖”的处罚,从执行上也严格了程序,保护 一般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立法的重点内容。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分析认为,执行工作最容出现问题的环节是:评估、拍卖、变卖环节和查封、扣押、 冻结环节。这些环节在立法上予以平衡和解决势在必行。

  叶正忠案件的变数,也正是集中在这些环节上。但是,从立法进程上看,叶正忠是可望不可及了。因为如果不能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他的案件,他也就只剩下一种发泄方式了,那就是用徒步几十公里山路的挑山工方式解脱自己。

  他说:“我走山路的时候,什么都不想,尽量让脑子处于空白状态。”

  但是,空白就不是一种负担了吗?有时候,空白往往比负担更沉重。

  叶正忠案图解:

  1999年投资——2001年7月10日与贺贤君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生纠纷——贺贤君向凯里法院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1)2001年9月18日,凯里法院裁定查封其矿厂和价值40万元铅锌粉——2001年9月23日,贺贤 君向凯里法院起诉叶正忠——(2)2001年10月30日,叶正忠未到庭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正忠等偿还贺 贤君411817.49元,偿还方式为由贺贤君组织对矿厂的经营管理,以利润偿还——贺贤君开始经营管理矿厂——(3 )2002年11月7日,凯里法院以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中止调解书的执行,准备再审——再审中,贺贤君增加 诉讼请求,认为叶正忠等应双倍返还欠款——(4)2003年4月11日,凯里法院再审判决,撤销调解书,叶正忠双倍返 还欠款823637.98元——叶正忠等上诉——(5)上诉期间,2003年9月19日,黔东南中院做出485号裁定 书,裁定矿厂仍由贺贤君经营管理——(6)2003年10月17日,黔东南中院判决基本维持再审结果——贺贤君向凯里 法院申请执行——(7)2004年3月3日,凯里法院做出43号裁定书,继续裁定支持贺贤君经营管理矿厂——(8)2 004年6月7日,黔东南中院裁定中止485号裁定书执行——(9)2004年10月26日,黔东南中院裁定,撤销凯 里法院43号裁定书,查封矿厂,交由叶正忠等管理——此时,贺贤君已经营管理矿厂三年——(10)2004年12月6 日,黔东南中院书面通知,叶正忠缴纳30万元保证金后,即可恢复生产,并同意对贺贤君三年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清算—— 叶正忠坚持先进行清算——黔东中院认为无法清算——(11)2005年11月21日,书面通知叶正忠,对矿厂进行评估 拍卖——(12)2006年1月5日,黔东南中院以“未能完全履行义务”为由裁定拍卖——(13)3月6日,黔东南中 院以裁定的形式,公布裁定结果,矿厂卖给杨荣所有,得款172.1万元——至今,叶正忠没有得到剩余款项(注:序号为 法院在裁判次数) 本报记者(张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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