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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真概念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18 法制早报

  编者按

  近段时间来,媒体、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对“法商”这个新词有着高度的关注,按照提出这个概念的媒体最初的想法 ,通过厘定“法商”这个概念的定义,给出一些具体的指标,对公民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等进行一个量化的测评,以期提高公 众的法律素质。

  有专家学者表示,“关于法商的讨论非常有现实意义,法商必将逐渐成为全社会广泛认知的‘热词’,现代法治社会 公民需要有高法商。”媒体甚至用“法商不高,大学生也会搞传销”的案例来论证“法商”的重要性。

  本报在9月25日刊发成都中级法院副院长刘楠博士的文章:《“法商”:知识创新,还是又一个噱头》,引发对“ 法商”概念本身的讨论。

  有专家认为,“法商”应该可以量化,“法商是度量一个个体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综合测试参数。”

  而另外一些专家则认为“法商”主要是一种法律信仰,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张志铭就持这种观点。他认 为:“法商的概念,不应该是以对法律的认知为前提,应该强调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为什么不可以

  把太太叫宝贝呢?

  概念是在日常用语基础上形成的,许多法律用语,是在日常用语基础上经高度类型化和抽象化而形成,如大陆法中的 “物权行为”,英美法中的“约因”,其过程是把同类行为和客体进行要素涵摄,起一个名字,以后对同类行为和客体进行名 、实相符的指涉,这样交流和推理就方便和准确了。

  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很多新名词的产生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和需要,最近的《辞海》修订,新增“神 六”、“纳米”、“愿景”等一万多词目,就是这个原理的反映。其中前两个词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后一个词可以 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商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中国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的客观存在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人 的认识包括法商这个词是从实践中来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因此,如果有人认识到,有一种东西就在那里(bethere),被发现了,那么当然可以给它一个称谓。语言都 是为人服务的,完全可以造一个新词来帮助表达。只不过,语言都有一个逐渐被人接受的社会化过程,为什么人们不把“胆大 ”叫“胆肥”,因为最初偶然有个人这么叫,为大家习惯了、传开了。只是口口相传有个成本问题,因为解释学就揭示了这么 一个道理,即语言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被赋予准确含义,实现交流目的。现代语言传播的成本虽然借助于大众媒体的发达 而降低了,但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例如四川的“勾兑”一词由白酒类行业的技术名词演变为一个公共关系的俚语,在 全国通行,就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第一次听到的人都无一例外要问是什么意思。

  若果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我们要把太太叫成宝贝也完全可以,只要不产生歧义。因此,把人们习惯的法律意识换 成法商,撇开成本因素,也是可以的,只要不造成交流的混乱。

  问题是,我们之所以提出法商,就是因为法律意识不能完全函括它,那么,法商不同于法律意识的究竟是什么呢?

  据媒体公布的定义,法商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 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很明显,这个描述还不足以区别以“知法、信法、守 法”为内涵的法律意识。经过多年的提炼,人们逐渐接受法律意识包含了心理认知过程中的知、情、意三个要素,即对法律知 识的把握、对法律的情绪(信仰亦或反感)、通过法律控制行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找出法商和法律意识的种、属差别,按 照现在的定义是很困难的。

  也许可以说,意识一词是同时适用于集体和个人的,而法商一词只专属于个人,就像智商和情商一样。因为如果不如 此,法商一词就很可能陷入柏拉图关于人的无知之幕的“理念”中去,被赋予某种神秘主义色彩。

  既然回到个人,由于“商”的人各不同的性质,就产生了法商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问题。

  是先有法商

  还是先有法治?

  有人举例说,现在有人一打官司,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这就是法商不高的表现。

  我们真的能把责任归咎于这个人吗?我们是先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呢还是先有全民的高法商?是好的法治环境造就了人 们的高法商,所以他会主动去寻求法律的帮助还是因为他法商天生就高,所以他一定不会去找关系?

  这里我们暂且不论成文意义上的法律即正式规范其实只占人的生活的很小部分的事实,你可以说一个人每天要发生20 个法律关系,但真正因为这个法律关系而接触正式规范和制度的机会基本没有,人们或者会按照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 》中所说的一样,在正式制度之外自行就调整好了,或者会按照他所认识的法律环境、甚至现实存在的潜规则、以及所谓的“ 活法”来采取当下对他最有利的措施。我只是说,提出法商的初衷,大概是认为有了全民的高法商,才会有法治与建设和谐社 会,所以要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这是否容易陷入鸡生蛋、蛋生鸡关系的悖论?

  如果,法商有先天的成分,与生俱来,那么,法商就是个有共时性和可以被平面化的东西:既然法商是先天的,奴隶 制封建专制制度下也有高法商者;既然法商是先天的,中国一定会有人的法商超过美国人,说不定法商测量的结果,中国人可 以拿团体冠军,因为很多中国人的智商就超过了美国人。假如我们现在有了测量工具,拿去考核美国现任布什政府,说不定让 他们不得不集体辞职。

  如果,法商只有部分是先天的,其他的靠后天的开发、培养,那么我们是不是又陷入了目前培养精英一定要必修高尔 夫课的问题中去?会打高尔夫就可以成为精英了?如果社会精英必须要有法商,那么按照另外熟悉、热爱高尔夫的人士的观点 ,人们是否也要有“高尔夫商”?

  如果,我们已经有了良好的法治,那么去开发、培养法商是否还有必要?这哪里还要先从娃娃抓起,去增加孩子们的 负担?

  其实,国家法治发展是许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有人也许会说美国是法治社会,但美国人绝大多数是我们所说的“ 法盲”。例如美国人只有产生了养狗的需求,他才会去买相关的法律书,因为弄不好会被罚款。有人说,辛普森案美国人之所 以接受,就是因为美国人法商高,实际上那是因为美国尊重法院判决的传统以及如果不尊重可能带来的后果让他们这样做,绝 不是因为这个人按照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认为这个判决一定是正确的。这个说法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就在于其所举的例子, 让人不明白他说的法商到底是法律知识呢还是法律感情?如果有对法律知识的执著,他应当对这个判决非常抵触,如果是对法 律制度有很深的感情,那么他应当相信法官这么判是正确的。

  法商能被用来

  作为推理工具吗?

  中国人骂自己人素质低,从清末到如今,已经骂了近百年了,但还是没有骂好,前段时间对出境游的不文明行为的谴 责就是证明。

  为什么没骂好,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素质低是个大词,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不解决问题。从随地吐痰推论出这个 人素质低,也许是真的推理,但他照样吐。

  当然运用大词也不是不有助于交流,例如我们说意识形态一词,就知道是说什么。但发明大词也是一种惰性思维或者 容易滋生惰性思维,而且容易陷入“政治正确”之类的思维误区,造成话语霸权。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大规模立法一开 始,说某人犯罪也好、或者上当受骗也好,一句话:“法盲”。可以预见的是,假设人们接受了法商的概念,人们会因袭这个 大而化之的思维,说别人“法商低”,就像说素质低一样,这什么都说了,又什么都没说。而将一个偶然的、具体的、较小的 问题严肃地上升到法商高低的高度,让人突然不知道自己在哪里了,就像“文革”中写检讨,哪怕只是多看了两眼妇女,在第 一句也一定要引用语录,否则就不深刻。

  概念界定不清,在具体语境中指涉不一,在因果之间没有逻辑的链条,都不能进行有效的推理,大词就有这个毛病。 有人将商业贿赂和法商联系起来,认为法商概念的提出有利于解决商业贿赂,这就是将问题简单化的表现。商业贿赂真是法商 不高造成的吗?又如,说不愿意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因为法商不高,这就通过法商概念的运用掩盖了许多真问题。类似的例子还 很多,在刑事案件中,激情犯罪和过失犯罪都很普遍,法商高能解决减少犯罪问题吗?

  建设

和谐社会,法律学者和实务界的人士当然会大有作为,但找准真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本报特约撰稿 人 (刘楠)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英国伦敦大学硕士〔MAinLaw〕,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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