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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扩权 查企业不用再迂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18 法制早报

  调查权限:

  1、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2、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还规定了调查相对人的配合义务:“ 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有人说做银监工作的就是‘狼狗’,线索到哪儿就跟踪到哪儿。但我们这些‘狼狗’也经常碰一鼻子灰,查企业都 是采取迂回战术,不能直接翻阅企业的财务报表,只能看人家给准备好的材料,扩权后,‘狼狗’也能真正发挥优势了。”云 南省德宏州银监分局监管三科科长龚晓对记者说。

  龚晓口中的扩权,正是出自10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而这个 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正是赋予银行业监督机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涉嫌违法事项的有关单位与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一个调查员的无奈

  龚晓说他们有权调查的是工、农、建等银行机构,而无权调查涉嫌违法事项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对工作非常不利。

  “现在,在调查中受到很多限制,去银行及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企业调查时,只能做侧面的了解,直接翻看企业的财 务报表是违法的,是不合程序的。”

  龚晓无奈地说:“不能看到真实的财务报表,企业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们收到的信息就有可能不完全准确,自然也就 不能正确判断,这不利于移交司法机关,也不利于开展以后的工作。”

  龚晓说他们与各银行信贷人员都交上了朋友,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工作需要”。

  对于这个“工作需要”,龚晓解释说:“我们工作的重点就是贷款环节,如果对这个环节有疑问,就需要到贷款企业 了解情况,但是不能直接翻看财务报表,企业会说这是商业机密,不能看。所以就只能找熟人侧面了解情况,这熟人就是与信 贷有关的人员。”

  “当然,也可以从侧面了解企业主的信用度。但是,如果这家企业属于子公司,而总公司不在本地,这样查起来就更 困难。”龚晓接着说道。

  其实,龚晓遇到的情况也是普遍情况,2005年,银监会共收到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案76件,涉及10 0余起案件的查处,其中一些地方的调查受阻情况相当突出。

  增加“相关调查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该管理法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 行监督调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无权审查相关个人和单位。

  由于不能全面调查取证,银行违法案件迅猛增长。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从2005年至今,百万元以上案件461 件,涉案金额774113万元,风险金额539134万元。而这些违法案件,相当多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作案 手段隐蔽,科技化程度高。

  2005年,广西银监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支行开展贷款偏离度检查时,发现贷款户广西象州 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报表不真实、在多个金融机构同时取得贷款等问题。但由于银监分局无权直接对贷款企业进行实 地核查经营情况,银监分局也未能对1500万元贷款偏离度作出准确判断,结果造成了1500万元的不良贷款。

  2004年天津银监局在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客户内部互相担保现 象严重。这家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互相占用资金,而且占用 资金金额巨大,企业间甚至还存在借贷关系。

  检查人员怀疑该集团内部存在统一使用贷款现象,此贷彼还,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但由于无权深入了解集 团内各企业的情况,天津银监局对这一怀疑无法予以确认。

  “增加‘相关调查权’,像《审计法》一样起作用。”专家不停地呼吁着,这是龚晓们的愿望。

  10月31日通过的草案规定,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行使 相关调查权。调查权限有三:一、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二、查阅、复 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对可 能被转移、隐匿、伪造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还规定了调查相对人的配合义务:“对依法采取的 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而且还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调查权的质疑

  银监会增加“相关调查权”,在一片叫好声后,有人提出了质疑:“相关调查权”在法律中的扩张,能否使公权力和 私权利平衡、协调?

  有专家指出,政府的公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在实现高效管理社会的同时,非常容易也很有可能伤害公民的私权利。 所以一定要遵循谦抑原则,充分考虑合法性和必要性的问题。公权力具有强制力和不可逆性,必须通过程序和实体予以制约。 赋予执法机构相关调查权,尽管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最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不可 避免地会增加市场主体的信息和资料的不稳定性,甚至还需要由被调查者自行承担信息外泄的成本,因此,必须在程序上和实 体上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

  “相关调查权”的增加,对查处违法是有利的,但相对应的却是个人和企业的信息问题。如果个别执法人员滥用权力 外泄有关信息和资料,必然会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调查权的使用上,必须进一步规范相关条件和程序。 本报记者(张娜实习记者 多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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